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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2-12-13
呂梁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2年版)
編號 | 項目類別 | 項目內容 | 規模標準及范圍 | 交易平臺層級 | 行政監管部門 | 備注 |
A工程類 | ||||||
A01 | 房屋建筑工程 | 工業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 規〔2019〕12號)、《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 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執行 | 市級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
A02 |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城市道路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氣工程、供熱工程、環衛工程、污水處理工程、垃圾處理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其他市政公用工程 |
編號 | 項目類別 | 項目內容 | 規模標準及范圍 | 交易平臺層級 | 行政監管部門 | 備注 |
A03 | 公路工程 | 公路工程項目(含PPP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重要設備和材料、招標代理、試驗檢測、咨詢服務以及養護工程等 | 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關于進一步做 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 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 〔2020〕770號)、《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 例》、《山西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 法》(晉交建管發〔2017〕379號)等執行 | 市級 |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 省建高速公路新(改) 建工程建設項目進入省級平臺,其他公路工程項目自行選擇進入省級或設區的市 級平臺 |
A04 | 水利工程 | 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提、飲)水、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水資源開發與保護、河道與灘涂治理等工程項目 | 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關于進一步做 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 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 〔2020〕770號)、《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 例》等執行 | 市級 | 水利部門 | |
A05 | 農業工程 | 農田建設工程、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其他農業工程 | 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關于進一步做 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 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 〔2020〕770號)、《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全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晉農建發 〔2020〕6號)等執行 | 市級 | 農業農村部門 |
編號 | 項目類別 | 項目內容 | 規模標準及范圍 | 交易平臺層級 | 行政監管部門 | 備注 |
A06 | 工業和信息化工程 | 技改項目、其他工業和信息化工程 | 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關于進一步做 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 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 〔2020〕770號)、《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 例》等執行 | 市級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
A07 | 土地整理開發工程 | 土地整治工程、其他土地整理開發工程 | 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關于進一步做 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 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 〔2020〕770號)、《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 例》、《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等執行 | 市級 | 自然資源部門 | |
A08 | 林業工程 | 造林工程、草原保護工程、其他林業工程 | 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關于進一步做 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 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 〔2020〕770號)、《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 例》等執行 | 市級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
A09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 | 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國際招標投標 | 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條例》等文件執行 | 國家級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編號 | 項目類別 | 項目內容 | 規模標準及范圍 | 交易平臺層級 | 行政監管部門 | 備注 |
A10 | 其他工程 | 其他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 | 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 |
B采購類 | ||||||
B01 | 政府采購 | 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政府采購 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公 開招標數額以上的,委托社會代理機構代理或自行采購 的政府采購項目 | 市級 | 財政部門 | |
B02 | 藥械采購 | 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 | 全部 | 省級 | 醫保部門 | |
全省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采購 | ||||||
全省公立醫療機構體外診斷試劑采購 | ||||||
B03 | 非免疫規劃疫苗采購 | 全省疾控部門非免疫規劃疫苗采購 | 全部 | 省級 | 衛生健康部門 | |
C自然資源類 | ||||||
C01 | 土地使用權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 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 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原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可以協議出讓的情形除外 | 市級 | 自然資源部門 | |
國有土地租賃 | 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等執行,法律法規等 規定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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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項目類別 | 項目內容 | 規模標準及范圍 | 交易平臺層級 | 行政監管部門 | 備注 |
C02 | 礦業權 | 非油氣采礦權出讓 | 全部 | 市級 | 自然資源部門 | 按照審批權限由各級組織實施 |
非油氣探礦權出讓 | 全部 | 省級 | 自然資源部門 | |||
煤炭礦業權轉讓 | ||||||
煤層氣探礦權出讓 | ||||||
C03 |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 |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調劑 | 全部 | 省級 | 自然資源部門 | |
C04 | 林權交易 | 國有林地使用權、租賃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待國家有關規定出臺后,按規定執行 | ||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
D產權資產類 | ||||||
D01 |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 | 企業產權轉讓 |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國資﹝2016﹞ 64號)等文件執行 | 市級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 |
企業增資 | ||||||
企業資產轉讓 | ||||||
D02 |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 |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股權的轉讓,實物資產的處置;其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處置。法 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關于修訂〈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財資﹝2017﹞44號) 等執行 | 市級 | 財政部門 |
編號 | 項目類別 | 項目內容 | 規模標準及范圍 | 交易平臺層級 | 行政監管部門 | 備注 |
D03 |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授權投資主體轉讓所持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所持國有資產 | 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等執行 | 市級 | 財政部門 | |
D04 |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開展的涉訴、抵押或罰沒資產處置 | 紀委監委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開展的涉訴、抵債或罰沒資產處置 | 按照《關于發布<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通知》([86]財預自第228號)、《關于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資產上繳省級國庫有關問題的通知》(晉高法〔2019〕62號)等執行 | 市級 | 財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 |
D05 |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 | 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 | 按照《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5〕57號)等執行 | 市級 | 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 | |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 | ||||||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 | ||||||
“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地使用權流轉 | ||||||
| 無形資產交易 |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授予 | 全部 | 市級 | 相關行政主管 部門 | |
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使用權、承包權、冠名權有償轉讓 |
| 項目類別 | 項目內容 | 規模標準及范圍 | 交易平臺層級 | 行政監管部門 | 備注 |
E環境權類 | ||||||
E01 | 排污權交易 | 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 | 生態環境部門 | 待國家有關規定出臺后,按規定執行 | ||
氮氧化物排污權交易 | ||||||
氨氮排污權交易 | ||||||
化學需氧量排污權交易 | ||||||
煙塵排污權交易 | ||||||
工業粉塵排污權交易 | ||||||
E02 | 碳排放權交易 | 碳排放權交易 | 生態環境部門 | 待國家有關規定出臺后,按規定執行 | ||
E03 | 用能權交易 | 用能權交易 | 能源部門 | 待國家有關規定出臺后,按規定執行 | ||
F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類 | ||||||
| 項目類別 | 項目內容 | 規模標準及范圍 | 交易平臺層級 | 行政監管部門 | 備注 |
F01 |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 基礎設施類項目 | 按照《關于依法依規加強PPP項目投資和建設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19〕1098號)等執行 | 市級 | 發展改革部門 | |
公共服務類項目 | 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6〕92號)等執行 | 財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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