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5-01-22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呂城執罰決字〔2025〕第2號
白德林:
白德林,男,1964年7月生人,漢族,身份證號碼:14**************12,住所: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交口街道辦棗架村50號,聯系電話:13834014735。
你于2023年11月27日,在呂梁市離石區交口街道辦棗架村50號的民房內,實施了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液化石油氣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規定,本機關于2024年11月29日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2023年11月27日,你在呂梁市離石區交口街道辦棗架村50號的民房內,實施了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液化石油氣的行為。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證據二:呂梁市呂梁市市場監督局《案件移送函》附件:現場筆錄、白德林詢問筆錄、呂梁康益氣體有限公司職工高建彭詢問筆錄、中陽縣鑫源制氣廠負責人王保平詢問筆錄、呂梁市呂梁市市場監督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初步證明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呂梁市離石區交口街道辦棗架村50號的民房內儲存液化石油氣的人是白德林的情況;
證據三: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勘驗圖和照片,白德林筆錄錄1份,證明案涉具體地點以及初步證明當事人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液化石油氣的情況;
證據四:呂梁市公安局離石分局交口派出所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證明當事人在呂梁市離石區交口街道辦棗架村50號家中存放液化石油氣等危險物質的行為;
2025年1月2日,本機關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城執罰先告字〔2024〕第71號),告知你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液化石油氣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規定,現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的規定,鑒于你未再次銷售液化石油氣,決定對你作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
上述罰款,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位繳款識別碼通過你的賬戶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通過呂梁市司法局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span>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1月20日
聯系人:劉永永????聯系地址:濱河北西路111號????聯系電話:13834742555????郵政編碼:0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