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5-04-03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呂城罰決字〔2025〕第3號
中鐵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蘭應勇:
中鐵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帆,住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四通街3號金鵬大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0007309791774,聯系電話:18786740855。
蘭應勇,男,身份證號:52**************13,擔任呂梁市主城區到快速路常務經理,聯系電話:18786740855。
經調查,你公司中鐵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將呂梁市區主城到新區快速路項目的路基土石方開挖、回填及運輸、以及路基的附屬結構施工分包給福建長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的規定。2024年12月25日,經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批準,準予立案。
現查明,2024年7月,你公司存在將主城區到快速路項目WK16+100~WK17+473.456工程路基土石方開挖、回填及運輸以及路基的附屬結構施工分包給福建長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行為。雙方簽訂合同后,因建設單位拆遷未完成,導致該分包工程未開工。且你公司分別與福建長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與福建磊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該違法行為已改正。
以上違法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道路工程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等證據證實。
2025年3月1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4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將主城區到快速路項目WK16+100~WK17+473.456工程路基土石方開挖、回填、運輸及路基的附屬結構等項目發包給福建長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中包含機械設備,機械設備由分包單位提供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钡囊幎?,現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擬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捌仟肆佰肆拾元整(¥8440.00)的行政處罰;對項目常務經理蘭應勇作出罰款人民幣肆佰貳拾貳元整(¥422.00)的行政處罰。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位繳款識別碼通過你(單位)賬戶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通過呂梁市司法局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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