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5-06-04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呂城罰決字〔2025〕第8號
山西晉源昌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李得旺:
山西晉源昌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亦紅,住所: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濱河北西路69號泰和城市廣場寫字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007671038574,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等,聯系電話13191186662。
李得旺,男,漢族,身份證號:14****************12,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總監,家庭住址: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永寧西路1號,電話15835884998。
你公司于2024年5月在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施工現場存在的監管不力、施工現場內發生的安全隱患通知未督促整改、多次檢查發現未整改的安全隱患未及時報告住建部門的行為是引發“5.22”事故原因之一。按照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關于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本機關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2024年5月,你公司作為呂梁商業綜合體項目的監理單位,在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施工現場存在監管不力、施工現場內發生的安全隱患通知未督促整改、多次檢查發現未整改的安全隱患未及時報告住建部門,項目總監李得旺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行為,是導致發生5.22事故的原因之一。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執法人員與受托人馮旭梅所作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公司對《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中的處理意見無異議;
證據二:執法人員與項目總監李得旺所作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對《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中的處理意見無異議;
證據三:受托人馮旭梅提供的工資明細表,證明項目總監李得旺2023年收入情況;
證據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證明市人民政府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質的認定表示同意,證明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表示同意;
證據五:《關于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證明“5.22”亡人事故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127萬元,你公司及項目總監李得旺存在對施工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未向住建部門報告的行為。
2025年5月6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10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及項目總監李得旺在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施工現場監管不力、施工現場內發生的安全隱患通知未督促整改、多次檢查發現未整改的安全隱患未及時報告住建部門的行為,是最終導致發生5.22事故的原因之一,該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的規定,應當對你公司及項目負責人李得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因你公司未能督促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整改,并且未及時上報,這構成了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同時,考慮到你公司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提供了證據材料,并且沒有過往的違規記錄;且本案直接經濟損失相對較小,綜合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的規定,對你公司及項目負責人李得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你公司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
二、對你公司項目總監李得旺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整(¥12,600.00元)。
上述罰款,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位繳款識別碼通過你(公司)賬戶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通過呂梁市司法局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5月27日
聯系人:高楓?????聯系地址:濱河北西路111號?????聯系電話:0358-8280105?????郵政編碼:0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