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5-06-04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呂城罰決字〔2025〕第9號
呂梁市智慧萬華置業有限公司、范呈良:
呂梁市智慧萬華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樹強,住所: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西屬巴街道呂梁大道如意湖對面,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02MA0MUECU0Q,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聯系電話18636444164。
范呈良,男,漢族,身份證號:14****************12,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負責人,家庭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開發黃海路39號1號樓401號,電話18610689038。
你公司于2024年5月在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開工前未將三項安全費用一次性支付到位是引發“5.22”事故原因之一。按照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關于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本機關于2025年3月7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2024年5月,你公司作為呂梁商業綜合體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呂梁商業綜合體項目開工前,未將三項安全費用一次性支付到位,是導致發生5.22事故的原因之一。項目負責人范呈良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項目現場疏于管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執法人員與受托人范呈良所作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公司對《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中的處理意見無異議;
證據二:執法人員與項目負責人范呈良所作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對《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中的處理意見無異議;
證據三: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證明市人民政府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質的認定表示同意,證明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表示同意;
證據四:《關于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證明“5.22”亡人事故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127萬元,你公司開工前未支付三項安全費用及項目負責人范呈良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項目現場疏于管理的行為。
2025年5月8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11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在呂梁商業綜合體項目開工前,未將三項安全費用一次性支付到位的行為,是最終導致發生5.22事故的原因之一,該行為違反了《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入工程造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在開工前一次性足額支付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項目負責人范呈良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項目現場疏于管理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的規定,應當對你公司及項目負責人范呈良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鑒于你公司在事件發生后已全額支付了三項安全費用,違法行為已得到糾正,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相對較小,并在調查過程中表現出積極誠懇的態度,綜合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的規定,對你公司及項目負責人范呈良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你公司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
二、對你公司項目負責人范呈良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陸角整(¥15,135.60元)。
上述罰款,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位繳款識別碼通過你(公司)賬戶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通過呂梁市司法局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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