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5-06-04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呂城罰決字〔2025〕第10號
山西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剛,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義井街道康興路9號梧桐苑10幢1單元1002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100MA0KQFXE2K,經營范圍:附著式腳手架的研發、租賃、安裝,聯系電話15110678298。
你公司于2024年5月在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亂、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的問題,是引發“5.22”亡人事故原因之一。按照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關于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本機關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2024年5月,你公司作為呂梁商業綜合體項目的附著式腳手架分包單位,在呂梁商業綜合體項目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亂、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的行為,是最終導致發生5.22事故的原因之一。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執法人員與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剛所作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公司對《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中的處理意見并無異議;
證據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證明市人民政府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質的認定表示同意,證明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表示同意;
證據三:《關于呂梁市商業綜合體項目“5.22”亡人事故調查報告》,證明“5.22”亡人事故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127萬元,你公司存在安全管理混亂、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的行為。
2025年5月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9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在呂梁商業綜合體項目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亂、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的規定,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因你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混亂,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是導致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同時,考慮到在調查過程中你公司表現出了積極配合的態度,沒有歷史違規記錄,且本案直接經濟損失相對較小,綜合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罰款,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位繳款識別碼通過你(公司)賬戶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通過呂梁市司法局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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