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5-06-04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呂城罰決字〔2025〕第12號
呂梁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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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成星輝,身 份 證:14****************10,聯系方式:18649385552?! ?/span>
經調查,你公司建設的泰化二期項目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3月10日,經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批準,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公司建設的泰化二期項目存在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省住建廳《關于對房地產市場“雙隨機、一公開”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未進行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等問題進行處理的通知》(晉建房函〔2025〕94號)、調查詢問筆錄一份、泰化二期小區物業中標通知書一份、泰化二期小區物業服務合同一份。
2025年4月23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呂城罰告知字〔2025〕第7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建設的泰化二期項目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的規定,鑒于你公司已重新招投標,違法行為已整改并屬初次違法,對你公司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作出警告,并處以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的行政處罰。
上述罰款,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位繳款識別碼通過你(公司)賬戶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通過呂梁市司法局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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