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1-11-11
呂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行政處罰篇(三) | |||||||||||||
序號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執法 類別 | 執法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法依據 | 實施對象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法規 | 地方性法規 | 部委規章 | 政府規章 | 規范性文件 | ||||||||
302 | 1300-B-30200-141100 | 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03 | 1300-B-30300-141100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04 | 1300-B-30400-141100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05 | 1300-B-30500-141100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06 | 1300-B-30600-141100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四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07 | 1300-B-30700-141100 |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二) 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三) 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 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五) 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六) 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七) 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八) 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08 | 1300-B-30800-141100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二) 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三) 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 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五) 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六) 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七) 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八) 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09 | 1300-B-30900-141100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10 | 1300-B-31000-141100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11 | 1300-B-31100-141100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12 | 1300-B-31200-141100 | 對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13 | 1300-B-31300-141100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14 | 1300-B-31400-141100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15 | 1300-B-31500-141100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16 | 1300-B-31600-141100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17 | 1300-B-31700-141100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18 | 1300-B-31800-141100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19 | 1300-B-31900-141100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20 | 1300-B-32000-141100 | 對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21 | 1300-B-32100-141100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22 | 1300-B-32200-141100 | 對條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或者未實行分類投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75號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或者未實行分類投放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23 | 1300-B-32300-141100 | 對收集、運輸單位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75號 第三十條 收集、運輸單位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24 | 1300-B-32400-141100 | 對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運送至指定的轉運或者處理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75號 第三十一條 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運送至指定的轉運或者處理場所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25 | 1300-B-32500-141100 | 對收集、運輸單位未使用密閉的運輸工具,造成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75號 第三十一條 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未使用密閉的運輸工具,造成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26 | 1300-B-32600-1411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8月25日建設部令第81號公布 2015年修訂)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27 | 1300-B-32700-141100 | 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8月25日建設部令第81號公布 2015年修訂)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28 | 1300-B-32800-141100 | 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8月25日建設部令第81號公布 2015年修訂)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29 | 1300-B-32900-141100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8月25日建設部令第81號公布 2015年修訂)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30 | 1300-B-33000-141100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 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 《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1號)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資質等級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31 | 1300-B-33100-141100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 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32 | 1300-B-33200-141100 | 對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 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td> | 《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1號)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1號)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四)超越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33 | 1300-B-33300-141100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 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1號)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三)不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34 | 1300-B-33400-141100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 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35 | 1300-B-33500-141100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 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36 | 1300-B-33600-141100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 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1號)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二)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37 | 1300-B-33700-141100 | 對未經注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1號)第三十條 未經注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取得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證書而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38 | 1300-B-33800-141100 | 對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概預算人員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1號)第三十一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概預算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注冊造價工程師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概預算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注銷其資格證書,收回執業資格印章或者從業資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內不得參加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考試:(一)在申請注冊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二)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或從業的;(三)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或從業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39 | 1300-B-33900-141100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建筑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注冊機關不予受理,并由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40 | 1300-B-34000-141100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證書并收回執業印章,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41 | 1300-B-34100-141100 | 對建筑師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42 | 1300-B-34200-141100 | 對注冊建筑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43 | 1300-B-34300-141100 | 對建筑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44 | 1300-B-34400-141100 | 對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45 | 1300-B-34500-141100 | 對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六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46 | 1300-B-34600-141100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筑師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建設部令第184號)第三十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筑師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47 | 1300-B-34700-141100 | 對注冊建筑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建設部令第184號)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48 | 1300-B-34800-141100 | 對注冊建筑師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建設部令第184號)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二)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49 | 1300-B-34900-141100 | 對注冊建筑師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建設部令第184號)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三)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50 | 1300-B-35000-141100 | 對注冊建筑師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建設部令第184號)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四)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51 | 1300-B-35100-141100 | 對二級注冊建筑師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建設部令第184號)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五)二級注冊建筑師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52 | 1300-B-35200-141100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八條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53 | 1300-B-35300-141100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54 | 1300-B-35400-141100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td>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55 | 1300-B-35500-141100 | 對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56 | 1300-B-35600-141100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57 | 1300-B-35700-1411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58 | 1300-B-35800-141100 | 對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59 | 1300-B-35900-141100 | 對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人澄清、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第三十條 招標人澄清、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60 | 1300-B-36000-141100 | 對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應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61 | 1300-B-36100-141100 | 對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62 | 1300-B-36200-141100 | 對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63 | 1300-B-36300-141100 | 對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64 | 1300-B-36400-141100 | 對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與中標人訂立合同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四)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65 | 1300-B-36500-141100 | 對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人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66 | 1300-B-36600-141100 | 對建筑工程設計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67 | 1300-B-36700-141100 | 對建筑工程設計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68 | 1300-B-36800-141100 | 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根據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修正)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69 | 1300-B-36900-141100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 第12號)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70 | 1300-B-37000-141100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 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 第12號)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 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71 | 1300-B-37100-141100 | 對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 第12號)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72 | 1300-B-37200-141100 | 對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 第12號)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73 | 1300-B-37300-141100 | 對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 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處罰 對招標人遲遲不確定中標人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 第12號)第五十七條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 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遲遲不確定中標人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給予警告,根據情節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74 | 1300-B-37400-141100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第30號)第六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75 | 1300-B-37500-141100 | 對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第30號)第六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76 | 1300-B-37600-141100 | 對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第30號)第七十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77 | 1300-B-37700-141100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第30號)第七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78 | 1300-B-37800-141100 | 對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第30號)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79 | 1300-B-37900-141100 | 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第30號)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80 | 1300-B-38000-141100 | 對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第30號)第七十五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81 | 1300-B-38100-141100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第30號)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82 | 1300-B-38200-141100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住建部令第32號)修改)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83 | 1300-B-38300-141100 | 對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住建部令第32號)修改)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84 | 1300-B-38400-141100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住建部令第32號)修改)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85 | 1300-B-38500-141100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住建部令第32號)修改)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86 | 1300-B-38600-141100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住建部令第32號)修改)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87 | 1300-B-38700-141100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住建部令第32號)修改)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88 | 1300-B-38800-141100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住建部令第32號)修改)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89 | 1300-B-38900-141100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住建部令第32號)修改)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90 | 1300-B-39000-141100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住建部令第32號)修改)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91 | 1300-B-39100-141100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造師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92 | 1300-B-39200-141100 | 對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93 | 1300-B-39300-141100 | 對注冊建造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94 | 1300-B-39400-141100 | 對注冊建造師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95 | 1300-B-39500-141100 | 對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96 | 1300-B-39600-141100 | 對聘用單位為注冊建造師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九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97 | 1300-B-39700-141100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98 | 1300-B-39800-141100 | 對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八)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399 | 1300-B-39900-141100 | 對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
400 | 1300-B-40000-141100 | 對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