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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111423LL00100/2024-36582 主題分類:
        發文機關: 呂梁市應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7日
        標      題: 呂梁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 等制度的通知
        發文字號: 呂應急發〔2024〕121號 發布日期: 2024年06月13日

        呂梁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機關各科室、專員,局屬事業單位:

        經第18次局黨委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等9項制度及《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具體流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呂梁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我局公文公開工作效率,確保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文標識的范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等。

        第三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原則。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依據《條例》《保密法》有關規定,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第四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類型。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3種屬性中的1種。

        (一)根據《條例》第二章“公開的范圍”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或反映我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屬于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不當損害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公文;涉及機關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內部資料、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等行政決策過程未定事項、行政機關內部事項的公文,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屬于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公開后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公文,應確定為“不予公開”。

        (二)轉發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公文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所轉發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公開屬性。

        (三)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辦理流程

        局機關各科室、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實施細則》要求,將公文標識公開屬性落實到公文辦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開屬性由擬稿人提出,并在發文卡上寫明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擬不予公開的必須依法依規說明理由;擬依申請公開的必須說明合理充分理由。凡是定為不予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文件,由局辦公室連同理由一起做好登記建檔備案。

        (二)局辦公室對擬發公文公開屬性標注進行核準把關,沒有標注的,或標注為不予公開或依申請公開但沒有說明理由的,退回擬稿人重新標注公開屬性或說明理由后再辦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時,應按照公文確定的公開屬性,在版記位置加括號標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

        (四)公文印發后,對屬于主動公開的公文,由我局將該公文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開。

        第六條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實施細則》要求,對公開內容進行動態擴展和定期檢查。我局對本單位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信息進行全面自查,發現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自查整改情況要及時報送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七條 局機關各科室、單位要嚴格落實公開前保密審查機制,妥善處理好政務公開與保守國家秘密關系。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制作科室、單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務信息不被公開。

        第四條 保密審查工作由制作科室、單位負責,經科室、單位負責人初審和分管領導復審。

        第五條 局辦公室積極協助并參與保密審查,并負責對本局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 保密審查依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

        第七條 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依據行政機關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八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公開范圍的政務信息,應當公開。

        第九條 經審查,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span>

        第十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標有國家秘密標志且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認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解密條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見,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開。

        第十一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處理結果應交由局分管領導,提請局長辦公會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所有參與政府信息公開審查人員的簽名、日期;

        (六)本局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保密審查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對發布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嚴重后果或安全隱患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范本機關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機關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予以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四)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機關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范圍為: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專項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

        (四)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六)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七)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八)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事故調查報告、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巡查情況;

        (十)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條 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lvliang.gov.cn

        2.“呂梁應急”微信公眾號;

        3.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和渠道。

        通過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報刊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第五條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程序為:

        (一)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遵循“誰產生、誰審核、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各科室、單位在制作或獲取政府信息時,應明確該信息的公開屬性是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二)各科室、單位依照本制度,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提出公開意見,各科室、單位負責人對需要公開信息的內容、公開形式等進行審核。

        (三)各科室、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分管領導批準,統一報送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對外公開;對于公開重大敏感性信息,應報請局主要領導批準后,按照相應的方式公開。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審核手續的擬公開信息,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及時公開。

        (五)對需要公開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報請有關部門同意的,未經同意不得發布。

        第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本制度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發布政府信息準確、及時、一致,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規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或者呂梁市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四條  本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信息,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本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機關負責公開;本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科室、單位負責公開。

        第五條  本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機關兩個以上科室、單位的,其中任何一個單位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科室、單位的,不同單位之間對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政府信息的內容屬于其他單位權限范圍的,按照有權單位的意見處理;

        不能依據權限對應政府信息內容的,由擬發布該信息的單位報請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協調決定,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該信息涉及單位及該領域專家顧問共同研究協商,最終確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發布,并以書面形式向相關涉及單位進行確認回復。

        第七條  多個科室、單位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

        第八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科室、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要協調配合,統一思想、通力合作、積極配合,確保政府公開信息的準確、公開資料的全面,公開事件的及時。

        第九條  當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或者上級機關信息公開過程中需要其他科室提供資料時,各有關科室、單位應當“迅速、真實、全面”的將資料遞送到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撓、破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如果因為政府信息公開延誤造成不良影響,將依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

        第十條  各科室、單位之間應當經常交流信息,以保證公開信息的及時與準確,避免出現重復報送信息,嚴禁出現誤報、錯報信息。

        第十一條  信息的協調交流過程需通過安全的渠道進行,避免出現信息傳遞過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損壞等情況的發生,造成無謂損失甚至更嚴重的影響。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機關反映。本機關發現其他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準確或與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向市政府信息中心反映。

        第十三條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工作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安排,負責組織協調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管理,促進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每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新要求以及社會公眾關切,結合我局年度中心工作,制定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要點,細化公開內容和公開標準。

        第三條  于每年11月份對我局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全面自查,發現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自查整改情況應及時報送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四條  局辦公室每年底抽查一次,對發現的應公開未公開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條  相關科室不及時履行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職能的,或經辦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工作制度

        第一條  目標任務。深化政務公開,加強和規范本單位行政機關政策文件解讀工作,進一步讓公眾“看得懂”“能明白”“信得過”,切實增進公眾對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各項政策的執行和落實。

        第二條  解讀范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解讀。

        (一)出臺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市應急管理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面廣、與民生關系密切、社會關注度高、實施難度大或專業性強的重要政策文件;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職權的規范性文件;

        (三)其他需要進行解讀的政策文件。

        第三條  解讀形式。政策解讀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政策起草科室、單位負責人通過參加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發表文章等方式宣講政策;

        (二)運用在線訪談、媒體專訪、答記者問、政策吹風會等方式進行政策解讀;

        (三)組織政策制定參與者、熟悉有關領域業務的專家學者對政策進行解讀;

        (四)運用數字化、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可視、可讀、可感的方式進行政策解讀。

        第四條  解讀渠道。市政府門戶網站是解讀材料公開的第一平臺。凡需進行解讀的,其解讀材料一律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涉及重大民生問題、社會關注度高的政策,應當以新聞發布會形式及時進行政策解讀。統籌運用政務新媒體等新媒體平臺發布政策解讀信息,擴大解讀信息的受眾面。

        第五條  解讀要求。政策解讀內容應當全面、詳盡、準確。主要包括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口徑、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關鍵詞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同時,使用深入淺出、通俗易懂的語言,配以案例、數據,讓群眾聽得懂、記得住、信得過、用得上。

        第六條  解讀主體。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是政策解讀的責任主體。以政府或政府辦公室、議事協調機構或其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由起草科室、單位負責解讀;以市局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由制發科室、單位負責解讀;部門聯合發文的,由具體承辦科室、單位牽頭,并聯合其他部門負責解讀。

        第七條  工作程序。具體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科室、單位在起草重要政策文件時,必須同步謀劃并組織起草解讀方案。解讀方案一般包括解讀提綱(解讀內容)、解讀形式、解讀途徑、解讀時間等。

        (二)解讀方案經所在科室、單位,局分管領導審定后,作為擬制發文件的附件,一并與擬制發文簽發。對需提請市委、市政府審議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讀方案需一并報送。規范性文件的解讀材料,發布前須經市委辦、市政府辦審查。

        第八條 隊伍建設。各科室、直屬各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組建政策解讀的專業隊伍,提高政策解讀的針對性、科學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讓人民群眾“看得懂”“能明白”“信得過”。

        第九條 考核管理。將政策解讀制度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目錄,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同時,將政策解讀工作情況納入各科室、直屬各單位和個人年度考核,嚴格進行考核獎懲。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三條  本機關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予以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四)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按呂梁市應急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辦理。

        第六條  除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八條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本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本機關將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九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本機關依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將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一條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將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將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將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本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機關將提供必要的幫助。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費標準和辦法按照國家規定。

        第十三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將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本機關將依照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機關不予公開。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將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四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本機關將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本機關更正。本機關審核屬實的,將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機關職能范圍的,將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六條  本機關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科室、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本機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務輿情回應制度

        第一條  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建立健全政務輿情回應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督辦工作。對涉及本部門的重要政務輿情,按程序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講清事實真相、政策措施以及處置結果等,認真回應關切。依法依規明確回應主體,落實責任,確保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及社會熱點事件時不失聲、不缺位?!?/span>

        第二條  落實回應責任主體。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建立健全政務輿情的監測、研判、回應機制,落實回應責任,避免反應遲緩、被動應對現象?!?/span>

        局人事教育訓練科是政務輿情回應的主管科室,負責組織協調、督查督辦、監測研判工作。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按照職能分工,是政務輿情收集和回應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要落實輿情收集和回應專辦人員,建立政務輿情收集和回應常態機制?!?/span>

        對特別重大的政務輿情,局主要負責人是回應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是分管負責人,要切實負起領導責任,指導、協調、督促相關科室、單位做好輿情回應工作。

        第三條  把握重點輿情標準。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需重點回應的政務輿情是:對涉及本部門重大決策措施存在誤解誤讀的、涉及公眾切身利益且產生較大影響的、涉及民生領域嚴重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涉及突發事件處置和自然災害應對的,市政府要求主動回應的政務輿情等。

        輿情監測過程中,如發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造謠傳謠行為,應將有關情況和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網絡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四條  嚴守時限要求。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快速反應、及時發聲,及早發布首次信息,重要信息須持續滾動發布,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其他政務輿情應在48小時內予以回應,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調查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五條  提高回應實效。對監測發現的政務輿情,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要加強研判,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分類處理,并通過發布權威信息、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吹風會、接受媒體采訪等方式進行回應?;貞獌热輵獓@輿論關注的焦點、熱點和關鍵問題,實事求是、言之有據、有的放矢,做到表達準確、親切、自然。

        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吹風會進行回應的,局分管領導和新聞發言人應當出席。對重大及以上輿情,局主要負責人應對出席。

        第六條  暢通回應渠道。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要適應傳播對象化、分眾化趨勢,采取微信公眾號以及其他易獲得媒介進行同步回應,充分利用新興媒體平等交流、互動傳播的特點和政府網站的互動功能,提升回應信息的到達率。

        第七條  建立聯動機制。局辦公室、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人事教育訓練科要加強與宣傳、網信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健全政務輿情回應快速反應和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與有關媒體和網站的溝通,擴大回應信息的傳播范圍,保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八條  加強督查和培訓。局辦公室要以政務輿情回應制度、回應機制、回應效果為重點,定期開展督查,推動政務輿情回應工作扎實開展、落到實處。局人事教育訓練科要定期開展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相關人員的政策把握能力、輿情研判能力、解疑釋惑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

        第九條  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局人事教育訓練科要將政務輿情回應情況作為年度考核重要內容納入考核體系。局辦公室要定期對政務輿情回應的經驗做法進行梳理匯總,對先進典型以適當方式進行推廣交流,發揮好示范引導作用。

        第十條  嚴格實施問責制度。建立政務輿情回應通報批評和約談制度。對工作消極、不作為且整改不到位的科室、單位和個人進行約談;對不按照規定公開政務、侵犯群眾知情權且情節較重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微信公眾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呂梁市應急管理局微信公眾號的管理,明確信息內容范圍,規范信息發布流程,根據國家《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局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微信公眾號“呂梁應急”是呂梁市應急管理局對外宣傳與對內交流的重要陣地,具有發布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多媒體信息的功能。微信公眾號的管理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落實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注重針對性、實用性和實效性,不斷提高微信公眾號的可讀性、閱讀量,擴大影響面、提升影響力。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微信公眾號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由局機關黨辦負責,承擔微信公眾號平臺的資料收集、內容審核、信息發布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微信公眾號信息收集來源為中央、省、市主流新聞媒體,以及局機關各科室、各所屬事業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各所屬事業單位承擔提供素材策劃、協助內容審核等職責,并對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三章 信息內容

        第五條  理論政策類信息,主要有:

        (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一)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或涉及安全生產、防災減災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發布的重要工作部署或涉及山西省、呂梁市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山西省應急管理廳發布的重要工作部署或涉及呂梁市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呂梁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安排或涉及安全生產、防災減災的重大政策措施。

        以上內容收集整理工作由局機關黨辦、各有關科室負責。

        第六條  工作動態類信息,主要有:

        (一)由局機關出臺的重要制度辦法,組織舉辦的重要會議、專項檢查、調研等活動。

        (二)由有關科室牽頭舉辦的全市性相關業務領域活動。

        (三)由各所屬事業單位舉辦的業務培訓、集體會議、比賽競賽等活動。

        以上內容收集整理工作由局辦公室、各有關科室、各所屬事業單位負責。

        第七條  黨建工作類信息,主要有:

        (一)各類主題黨日、志愿者服務、駐村幫扶等活動。

        (二)各類文化建設、走訪慰問、群團工作等活動。

        (三)表彰獎勵情況。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以上內容收集整理工作由局機關黨辦、各所屬事業單位黨支部負責。

        第八條  應急科普類信息,主要有:

        (一)各類生產安全、應急科普、防災減災等科普。

        (二)各類重大事故案例警示。

        以上內容收集整理工作由局機關黨辦、各有關科室、各所屬事業單位負責。

        第九條  其他經審核可以發布或轉載的內容。

        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內容應保證信息來源權威、內容真實、數據準確。避免發表偏頗、模糊或易引發誤解的言論。

        第四章 信息審查

        第十條  微信公眾號的信息發布嚴格執行“先審后發”制度。收集整理階段由科室分管領導初審;排版編輯階段由局機關黨辦專職黨務工作者復審;發布預覽階段由局機關黨辦科長、分管領導終審;終審后由局機關黨辦專職黨務工作者發布。

        第十一條  審核人員對信息內容要嚴格審核、管理,以確保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審核內容包括:

        (一)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信息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三)信息是否符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

        (四)信息是否有利于推動工作開展。

        (五)信息是否有利于呂梁市應急管理局整體形象宣傳。

        (六)信息目前對外發布是否適宜。

        (七)信息是否存在內容表述錯誤,有無錯別字。

        第十二條  信息審核要保證內容及時、準確,文字簡潔、表達清晰、圖文并茂,轉載的要注明信息來源。

        第五章 信息發布

        第十三條  理論政策、工作動態、黨建工作類信息應當在重大決策部署、工作安排由媒體正式公布當日或相關活動結束2日內報送至局機關黨辦,局機關黨辦要第一時間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第十四條  微信公眾號應當保持一定的發布頻次,每周至少編輯3期,每期一般為2-4條信息,國家法定節假日原則上不發布。

        第六章 互動回應

        第十五條  收到舉報類私信后,局機關黨辦專職黨務工作者應當第一時間請示黨辦分管領導和局機關主要負責人,按照領導意見交相關職能科室處理。

        第十六條  如收到大量同類問詢私信,由局機關黨辦向有關科室征集素材,經集體研究后并做統一公開答復。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七條  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隨意發布信息或更改微信公眾號資料。信息發布及資料訪問權限由局機關黨辦負責管理,密碼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第十八條  凡是違反規定擅自發布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將依規依紀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局機關黨辦負責。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具體流程

        一、受理機構

        申請受理機構:呂梁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辦公地址:呂梁市離石區永寧西路133號;聯系電話:0358-8222952;傳真號碼:0358-8223766;郵政編碼:033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本局申請公開的信息,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填寫,也可以在呂梁市政府門戶網站填寫。申請人可通過聯系電話咨詢相關申請手續。

        2.申請方式

        (1)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后,可以通過傳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本人身份證明證件復印件。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網上申請。申請人可在呂梁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頁面選擇相應單位提交申請。申請提交成功后,可憑借系統生成的查詢碼查詢受理情況。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在電話聯系依申請公開受理機構后當面填寫《申請表》,并隨帶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或復印件。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申請表》或網上電子《呂梁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地址,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制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辦理程序與時限

        1.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申請之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局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局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四、書面答復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條例》有關規定,本局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書面答復,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具體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本局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本局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局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局不予公開。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

        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請人以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申請公開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局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書面答復可以通過傳真或者信函方式送達。

        五、費用收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費標準和辦法按照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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