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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111423LL00100/2024-78739 主題分類:
        發文機關: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呂梁市水利局 呂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標      題: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呂梁市水利局 呂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關于印發《呂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 劃定報告》的通知
        發文字號: 呂環發〔2024〕147號 發布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呂梁市地下水保護和管理工作,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山西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水利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編制了《呂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報告》?,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呂梁市水利局

        呂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呂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報告

        一、項目背景 - 4 -

        二、任務目的 - 4 -

        三、編制原則 - 5 -

        四、編制依據 - 6 -

        五、評估范圍 - 7 -

        六、技術路線 - 7 -

        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工作內容 - 9 -

        八、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成果 - 11 -



        附圖

        序號

        名稱

        頁碼

        附圖1

        呂梁市地下水富水性分區圖

        22

        附圖2

        呂梁市地下水質量現狀分區圖

        23

        附圖3

        呂梁市地下水功能價值分區圖

        24

        附圖4

        呂梁市地下水脆弱性分區圖

        25

        附圖5

        呂梁市綜合污染源荷載分區圖

        26

        附圖6

        呂梁市污染防治保護類區域分布圖

        27

        附圖7

        呂梁市管控類區域分區圖

        28

        附圖8

        呂梁市地下水重點區劃成果圖

        29


        一、項目背景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在保障我國城鄉生活生產供水、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系良好生態環境中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體系是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地下水安全的重要舉措。2019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聯合有關部門印發《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對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劃分任務作出安排部署。2019年9月,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發布《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劃分工作指南》(環辦土壤函〔2019〕770號),支撐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管理技術體系建立和任務落實。

        為貫徹落實《地下水管理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山西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 2022-2023 年行動計劃》的部置,按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技術指南(試行)》及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要求,完成了重點區劃定工作,編制形成了《呂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報告》。

        二、任務目的

        按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技術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23〕299號)要求,本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主要任務包括保護類區域劃定和管控類區域劃定并形成劃定報告。通過收集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補給區,以及礦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資源保護區域等資料,補充必要的調查工作,確定保護類區域。通過開展地下水功能價值評估、地下水脆弱性評估、地下水污染源荷載評估等工作,確定管控類區域。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行政區劃等,最終確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區。針對不同分區,提出差別化對策建議,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報告和圖件。通過劃定地下水污染保護區、一級管控區及二級管控區,初步建立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分類監管體系,進一步規范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監管要求,實施全市地下水污染源分類監管。

        三、編制原則

        依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技術指南(試行)》文件要求,綜合考慮呂梁市地下水管理實際和生態環境部門管理工作需求,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編制。

        (一)簡單實用原則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方法在遵循科學規律的基礎上,做到原理清晰簡單、基礎充分可靠、操作簡便易行,提出對策建議要充分結合地下水環境保護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清晰合理、明確實用。

        1. 突出重點原則

        按照地下水“雙源”(地下水型飲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監管思路,以保護較高開發利用價值含水層為重點,加強水源水質保護,突出對地下水功能價值高且脆弱性高的區域的污染源管控。堅持實事求是、兼顧當前與長遠,避免保護不足,防止保護過度。

        (三)適時調整原則

        根據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下水污染源荷載、地下水功能價值等因素的變化情況,結合地下水環境管理要求,適時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的劃定成果進行調整。

        四、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2.《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9.10.1);

        3.《地下水管理條例》(2021.12.1);

        4.《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2022.12.1);

        5.《呂梁市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2017.3.1);

        6.《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610-2016);

        7.《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25.6-2019);

        8.《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

        9.《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評價標準》(CJJ/T107-2019);

        10.《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

        1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2010.12.22);

        12.《地下水監測技術規范》(HJ164-2020);

        13.《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價工作指南》(環辦土壤函〔2019〕770號);

        14.《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技術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23〕299號)。

        五、評估范圍

        根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技術指南(試行)》要求,以呂梁市行政區為評估范圍,重點針對平原(含高平原)、盆地以及人類活動頻繁的丘陵等地貌單元,酌情將裸露巖溶區納入其中。評估區總面積20988km2。

        工作開展的精度為1:20萬,評價基準年為2023年。

        六、技術路線

        呂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分為保護類區域劃定和管控類區域劃定。其中保護類區域以呂梁市目前已劃定的“千噸萬人”及以上水源地保護區和柳林泉域重點保護區為準;管控類區域按地下水污染源荷載、地下水脆弱性和地下水功能價值三種因素綜合評分劃定。最終確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并提出對策建議等管理要求。具體技術路線見圖1。

        ???????????????????????????????????????圖1 技術路線圖


        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工作內容

        (一)地下水富水性評估

        本次地下水富水性評估以潛水為主,兼顧承壓水。針對不同介質類型的含水層,根據地下水豐富程度,將富水性評估結果分為強、中、弱三個級別,編制地下水富水性分區圖,最終劃定富水性強的區域1852.16km2,富水性中等的區域2565.07km2,富水性弱的區域16900.97km2,見附圖1。

        (二)地下水質量評估

        本次收集地下水監測點372個,參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標準的基礎或常規指標,進行統計分析,將水質類別I~Ш、IV、V類分別評估為好、中等、差,編制地下水質量現狀分區圖,見附圖2。呂梁市巖溶水資源豐富,評價區內水質總體較好??紫端土严端叵滤箢愃耙陨瞎?8組,占比為28.43%,Ⅳ類水35組,占比為17.16%,Ⅴ類水111組,占比為54.11%。地下水現狀質量好的區域面積約為17460.75km2,占比98.76%;質量中等面積約為52.55km2,占比0.30%;質量差的面積約為167.18km2,占比9.50%。

        (三)地下水功能價值評估

        根據地下水富水性和質量現狀評估結果,得到地下水功能價值評估結果,見附圖3。地下水功能價值高的區域面積4330.70km2,占呂梁市總面積20.38%;地下水功能價值中等的區域面積68.63km2,占呂梁市總面積0.32%;地下水功能價值低的區域面積16849.96km2,占呂梁市總面積79.30%。

        (四)地下水脆弱性評估

        本次孔隙水和裂隙水脆弱性評價采取DRASTIC模型進行評估;巖溶水系統脆弱性評估方法采用COP模型進行評估。在Arcgis環境下綜合孔隙水和裂隙水及巖溶水脆弱性評估結果,見附圖4。根據脆弱性評價結果,呂梁市地下水脆弱性高的區域面積6898.23km2,占呂梁市總面積32.22%;脆弱性中等的區域面積3185.35km2,占呂梁市總面積14.88%;脆弱性低的區域面積11323.9km2,占呂梁市總面積52.9%。

        (五)地下水綜合污染源荷載評估

        本次對工業污染源、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加油站、農業污染源等五類污染源進行了荷載評估。按照污染物毒性、污染源釋放可能性和污染物可能釋放的量乘積,計算單個污染源荷載評估結果,再結合各類地下水污染源權重,疊加單個污染源荷載評估結果進行綜合評分,根據標準分為高、中等、低污染荷載,最終劃定高、中、低污染荷載面積占整個呂梁市域面積的比例分別為1.42%、1.02%、97.56%。詳見附圖5。

        1. 保護類區域劃定

        呂梁市地下水型飲用水源保護類區域包括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補給區和柳林泉域保護區域。呂梁市保護類區域分布圖見附圖 6。呂梁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共81處,總面積1326.86km2,占全市總面積8.16%。一級保護區56個,總面積6.93km2;二級保護區9個,總面積14.24km2;準保護區5個,總面積538.15km2;補給區11個,總面積767.54km2;柳林泉域一級保護區1個,總面積7.04km2;柳林泉域二級保護區5個,總面積24.18km2。

        (七)管控類區域劃定

        GIS 環境下,將地下水功能價值高且地下水脆弱性高的區域(扣除保護類區域)進行疊加,獲得管控類區域,再疊加污染源荷載高的區域,將其劃為一級管控區,其他區域劃為二級管控區,管控區劃定結果圖見附圖7。其中,污染源荷載高的區域為一級管控區,其他區域為二級管控區。管控區總面積2741.51km2,占全市總面積13.06%。一級管控區47個,總面積145.54km2;二級管控區65個,總面積2595.97km2。其中一級管控區主要位于交城縣東部、文水縣東部、汾陽市南部、孝義市東部、離石區西部、嵐縣中部、興縣北部、中陽縣北部。二級管控區主要位于交城縣、文水縣、汾陽市、孝義市、中陽縣、柳林縣、離石區、方山縣、臨縣、嵐縣、興縣。

        八、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成果

        在劃定保護類區域和管控類區域的基礎上,確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顯標志,如行政區界線、公路等標示,確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的地理界線,最終確定重點區。其中,呂梁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面積6.93km2,二級保護區面積14.24km2,準保護區面積538.15km2,補給區面積767.54 km2,總面積1326.86km2;泉域一級保護區面積7.04km2,二級保護區面積24.18km2,總面積31.22km2。一級管控區面積145.54km2,二級管控區面積2595.97km2,總面積2741.51km2。呂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見附圖8。具體管理要求見表1。


        表1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管理要求

        一級區劃

        二級區劃

        劃定方法

        劃定面積

        管理要求

        保護區類型

        一級保護區

        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6.93 km2

        1、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2、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已建成畜禽養殖、網箱養殖和旅游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3、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設工業、生活排污口。已有的工業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已有的生活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遷出。

        4、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增農業種植和經濟林。已有的農業種植和經濟林,應嚴格控制化肥、農藥等非點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5、水源水質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定時對水源水質進行監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水源保護區內的水質進行抽檢,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響后,水質未能達到Ⅲ類水質標準要求的,應采取必要的水處理措施,并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工程,確保供水安全。

        6、在泉域重點保護區內,不得從事未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批準的采煤、開礦、開山采石;擅自大打井、挖泉、截留、飲水;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排放傾倒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將已污染含水層與未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采;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等行為。

        二級保

        護區

        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14.24km2

        點源管理要求

        1、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并視情進行生態修復。

        2、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工業和生活排污口。保護區內城鎮生活污水經收集后引到保護區外處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處理廠(設施),處理后引到保護區下游排放。

        3、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城鎮生活垃圾應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護區外進行無害化處置。

        4、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暫存或轉運站;無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生活垃圾轉運站采取防滲漏措施。

        5、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無規?;笄蒺B殖場(小區),已有的規?;笄蒺B殖場(小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全部關閉。

        6、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等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7、水源水質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定時對水源水質進行監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水源保護區內的水質進行抽檢,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響后,水質未能達到III類水質標準要求的,應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工程,確保取水口水質穩定達標。

        8、在泉域重點保護區內,不得從事未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批準的采煤、開礦、開山采石;擅自大打井、挖泉、截留、飲水;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排放傾倒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將已污染含水層與未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采;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等行為。

        非點源管理要求

        1、保護區內實行科學種植和非點源污染防治。

        2、保護區內分散式畜禽養殖廢物全部資源化利用。

        3、保護區水域實施生態養殖,逐步減少網箱養殖總量。

        4、農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進行無害化處置。

        5、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區域,農村生活污水實行管網統一收集、集中處理;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術和工藝處理處置。

        流動源管理要求

        1、保護區內無從事危險化學品或煤炭、礦砂、水泥等裝卸作業的貨運碼頭。無水上加油站。

        2、保護區內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健全。

        3、保護區內有道路、橋梁穿越的,危險化學品運輸采取限制運載重量和物資種類、限定行駛線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應急處置設施。

        4、保護區內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及其他穿越保護區的流動源,利用全球定位系統等設備實時監控。

        準保護區

        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或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

        準保護區:538.15 km2

        補給區:767.542 km2

        1、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制藥、化工、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已有的上述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2、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設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暫存和轉運站,并嚴格控制采礦、采砂等活動。

        3、準保護區內工業園區企業的第一類水污染物達到車間排放要求、常規污染物達到間接排放標準后,進入園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4、不能滿足水質要求的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或匯水區域采取水污染物容量總量控制措施,限期達標。

        5、禁止準保護區毀林開荒行為,水源涵養林建設應滿足GB/T26903要求。

        6、禁止在準保護區內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物的堆放場所,因特殊需要建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防滲漏措施;

        7、準保護區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8、準保護區內不得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的污水進行灌溉;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等行為。

        9、水源水質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定時對水源水質進行監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水源保護區內的水質進行抽檢,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響后,準保護區或補給區內監測結果顯示未能達到III類水質標準要求的,應制定水質達標方案或采取相應修復或風險管控措施,確保取水口水質穩定達標。

        10、未劃定準保護區的,應按照相關要求開展補給區劃定工作,開展補給區周邊地下水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其他保護區

        泉域重點保護區

        31.22 km2

        1、一級保護區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1)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2)擅自挖泉、截流、引水;

        3)將不同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采;

        4)新開鑿用于農村生活飲用水以外的巖溶水井;

        5)礦井直接排放巖溶水;

        6)傾倒、排放工業廢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廢棄物;

        7)襯砌封閉河道底板;

        8)在泉水出露帶進行采煤、開礦、開山采石和興建地下工程。

        2、二級保護區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1)新建、改建、擴建耗水量大或者對水資源有污染的建設項目;

        2)襯砌封閉河道底板;

        3)利用河道、滲坑、滲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廢物;

        4)利用透水層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害有毒化工原料、農藥;

        5)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害有毒廢棄物堆放場。

        管控類區域

        一級管控區

        地下水功能價值高、地下水脆弱性高且污染源荷載高的地區

        145.54km2

        1、管控區內應定期組織開展地下水環境調查評價,設置區域地下水監測點,加強區域地下水環境監測,實施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

        2、地下水重點污染源應定期按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164)等要求開展地下水水質監測,在產企業每年開展不少于2次自行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部門。

        3、建立地下水重點污染源防滲漏排查制度,每年開展滲漏隱患排查,針對防滲措施不滿足相應防滲規范要求的,應制定防滲改造方案,及時采取技術及管理措施消除隱患。垃圾填埋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場應按《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51403-2021)》、《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環發〔2004〕75號)》采取防滲措施,保障防滲系統的完整性,防止滲濾液污染地下水。

        4、土壤重點監管名錄中,近三年地下水特征指標有增長趨勢但未超過地水質量Ⅲ類標準的企業,相關責任主體應加密自行監測,視情況開展地下水詳細調查評估。

        5、針對發現地下水污染的區域,應進一步開展地下水詳細調查評估,經詳查評估確需開展地下水治理修復或風險管控的,納入《呂梁市地下水(土壤)污染場地清單》,加強管控并及時進行相應管理。

        6、納入《呂梁市地下水(土壤)污染場地清單》的停產或搬遷企業所在地塊在完成治理前,由生態環境部門每三年組織開展一次地下水監測。連續完成兩輪監測后,若所在地塊污染源已移除,且地下水污染未擴散且水質未出現惡化趨勢,不再開展后續監測。

        7、嚴格控制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新、改、擴建項目準入,新增石化、煤化、危險廢物處置、有色金屬冶煉、制漿造紙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時,應加強重大建設項目的科學論證。

        8、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不可接受的區域,禁止取用地下水,限制基坑降水等排水,降低對污染區域的擾動,確需排水的,應當處理后達標排放。

        9、在巖溶強發育、存在較多落水洞和巖溶漏斗的區域內,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設項目。已建項目限期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和治理,逾期不能完成的拆遷或搬遷。

        10、管控區內參照《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25.6),開展治理區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工作,尤其是污染物屬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的,應優先開展治理工作。

        11、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針對劣Ⅴ類地表水,每季度開展一次水質監測,監測指標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中常規指標。

        12、管控區內污染源有專項應急預案,做到“一源一案”,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備案并定期演練和修訂預案。

        13、管控區內污染源應定期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備案并進行環境監察巡查。定期開展污染源場地環境評估,完善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平臺,定期公開污染源相關信息。

        二級管控區

        扣除保護類區域和一級管控區后,地下水功能評價高且脆弱性高的其他區域

        2595.97km2

        1、污染源運營、管理單位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滲和監測,強化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執法性監測(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監測)。定期開展環境監測,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阻止污染進一步擴散,一旦發現地下水污染源荷載超標,需將二級管控區調整為一級管控區。

        2、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加強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適當增加頻次。落實整治措施,必要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

        3、定期開展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設置區域地下水監測點,加強地下水監測,實施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評估。

        4、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須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政策,做好相應的地下水污染防滲措施,加強重大建設項目的科學論證。

        5、在巖溶強發育和漏斗的區域內,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設項目。已建項目限期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和治理,逾期不能完成的拆遷或搬遷。

        6、管控區內需參照《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25.6),開展治理區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工作,尤其是污染物屬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的,應優先開展治理工作。

        7、管控區內單個污染源荷載評價為高,綜合污染源荷載為中時,對污染源荷載較高的污染源類型的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污口、污染處理設施進行定期監測,加強監管,優先治理。

        8、管控區內污染源檔案完整,做到“一源一案”,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備案并進行定期環境監察巡查。

        9、管控區內應定期開展污染源場地環境評估,完善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平臺,定期公開污染源相關信息。


        附圖1呂梁市地下水富水性分區圖


        附圖2 呂梁市地下水質量現狀分區圖


        附圖3 呂梁市地下水功能價值分區圖


        附圖4 呂梁市地下水脆弱性分區圖


        附圖5 呂梁市綜合污染源荷載分區圖


        附圖6 呂梁市污染防治保護類區域分布圖



        附圖7 呂梁市管控類區域分區圖


        附圖8 呂梁市地下水重點區劃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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