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423LL00100/2024-93981 | 主題分類: | |
發文機關: | 呂梁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標 題: | 呂梁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呂梁市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呂環委辦發〔2024〕125號 | 發布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相關單位:
為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有效貫徹實施,明確監管職責,更好推動我市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山西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定期調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的函》(晉環委辦函〔2024〕8號)文件要求,在廣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了《呂梁市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現正式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呂梁市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分工》
呂梁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呂梁市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分工
為進一步加強噪聲監督管理,明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山西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關于印發<山西省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的通知》(晉生態環保委〔2020〕1號)《呂梁市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和《關于定期調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的函》(晉環委辦函〔2024〕8號)等相關要求,結合市委、市政府印發的《關于強化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平臺功能的若干規定》(呂發〔2024〕10號),對噪聲污染防治分工明確如下:
一、生態環境部門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工業企業噪聲監管執法內容: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排放噪聲工業企業的;
(二)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的;
(三)工業企業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
(四)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
(五)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二、城市管理部門
(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社會生活噪聲監管執法內容:
1.餐飲場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2.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其他噪聲,如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等設備產生的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3.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4.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的,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5.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的;
6.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筑施工噪聲監管執法內容:
1.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
2.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3.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4.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噪聲監管執法內容:
1.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未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或不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制定、實施治理方案;
2.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
三、公安部門
(一)公安部門負責社會生活噪聲監管執法內容:
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噪聲監管執法內容:
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轟鳴、疾駛,機動車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或者違反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規定的。
四、交通運輸、公路管理部門
(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管執法內容:
縣、鄉、村公路養護單位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
(二)公路部門負責監管執法內容:
國省干道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
五、教育部門
教育部門負責社會生活噪聲監管內容:
幼兒園、中小學等校園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等造成噪聲污染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工信、海關等部門監管內容: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內容:
1.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制的產品的;
2.生產、銷售淘汰的設備的;
3.涉及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引起的噪聲污染。
(二)海關部門負責監管內容:
1.進口超過噪聲限值的產品的;
2.進口淘汰設備的。
(三)工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負責監管內容:
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
七、各相關部門聯合監管內容
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由教育部門牽頭負責,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