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更新時間:2022-06-27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降低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項目價格的通知
晉醫保函〔2022〕27號
各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省直醫療機構:
為適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勢要求,切實減輕社會負擔,經研究,現就進一步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項目價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價格
(一)公立醫療機構對國發明電〔2020〕14號規定的“愿檢盡檢”人員收取的新冠核酸檢測項目價格,單人單檢最高不超過20元/人次(含核酸檢測試劑等相關耗材)。公立醫療機構按照衛生健康部門技術要求實施混合檢測時,混合檢測最高不超過4元/人次(含核酸檢測試劑等相關耗材)。
(二)公立醫療機構按照《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應用方案(試行)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21號)中規定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檢測服務費用最高不超過5元/人次,抗原檢測試劑(含采樣器具)零差率銷售,檢測項目總價格最高不超過10元/人次,具體項目價格詳見附件。
新型冠狀病毒有關檢測項目價格為政府指導價。允許在規定的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向下浮動,下浮不限。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服務質量。各公立醫療機構要按照規定和流程開展新冠病毒有關檢測服務,確保服務質量;提供新型冠狀病毒有關檢測時,應設置專門窗口,開辟獨立區域,優化內部管理流程,采取電子化、信息化的方式,為群眾提供新型冠狀病毒有關檢測結果推送服務。針對不以疾病診療為目的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單純核酸檢測)及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不得收取門診診察費(含方便門診和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收取的一般診療費)。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新型冠狀病毒有關檢測服務,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體現保本微利。
(二)加強監督管理。公立醫療機構要規范收費行為,及時做好信息維護和價格公示,杜絕串換項目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變相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在基金監管中,要將“服務按多人混檢進行、收費套用單人單檢價格”等情況列入常態化檢查事項。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質量監管,確保檢測結果準確、可靠。
(三)實施價格動態調整。我省將根據全國新型冠狀病毒有關檢測項目價格調整情況及新冠病毒檢測試劑耗材價格聯動情況,動態調整新冠有關檢測項目價格,持續減輕社會負擔。
三、本通知自5月9日起執行。之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