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醫療保障局 更新時間:2021-10-09
序號 |
事項類別 |
權力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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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事項依據 |
1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法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四條 【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
2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法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一百零四條 |
3 |
行政處罰 |
對定點醫藥機構分解住院、掛床住院,過度診療等方式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處罰 |
【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4 |
行政處罰 |
對定點醫藥機構未建立醫保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等且拒不整改的處罰 |
【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5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未按規定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以及偽造、變造登記證明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
6 |
行政處罰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處罰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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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醫療保險基金相關資料進行封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 |
8 |
行政檢查 |
對全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行為合規性的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國糾辦發〔2010〕6號)第二章、第三章 |
9 |
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
對納入醫療保障范圍的醫藥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 【行政法規】《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條 |
10 |
行政檢查 |
對醫療救助的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十七條 |
11 |
行政檢查 |
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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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檢查 |
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 |
【法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七條: |
13 |
行政處罰 |
對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
【法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三條 【法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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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處罰 |
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法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三條 |
15 |
行政檢查 |
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和成本調查 |
【法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 |
16 |
行政檢查 |
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的監督檢查 |
【法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
17 |
行政檢查 |
醫療保險稽核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法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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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檢查 |
對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
【法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三條 【法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條 |
19 |
行政檢查 |
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法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三條 |
20 |
行政檢查 |
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和成本調查 |
【法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 |
21 |
行政檢查 |
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的監督檢查 |
【法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
22 |
行政檢查 |
醫療保險稽核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