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423LL00100/2021-13705 | 主題分類: |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衛生 |
發文機關: | 呂梁市醫療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04日 |
標 題: | 關于全面落實第四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晉醫保發(2021)7號 | 發布日期: | 2021年12月04日 |
晉醫保發(2021)7號
各市醫療保障局,省藥械集中招標采購中心、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省直醫療機構,各有關企業: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推進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釆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晉政辦發〔2019〕84號)精神 和國家聯釆辦《關于發布〈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1-1?。尽〉墓妗罚▏撫娮帧?021〕1號)要求,現就我省全面落實第四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釆購和使用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
全省所有參與本次集采的醫療機構于2021年5月1日起執行國家聯采辦公布的第四批中選結果(見附件)。
二、采購量確定
按照《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1-1)》有關規定,各醫療機構的約定采購量根據醫療機構上報的相關藥品預采購量和約定采購比例確定,具體由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根據相關數據核定。全省所有參與本次集采的醫療機構須通過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按規定采購使用中選藥品。
三、 采購周期與采購協議
(一)中選藥品的采購周期按照《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1-1)》有關規定確定。
(二) 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每年一簽。續簽采購協議時,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藥品上年約定采購量。
(三)采購周期內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仍按中選價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四)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要及時組織中選產品在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掛網,并組織中選生產企業、配送企業及醫療機構通過省藥械集口采購平臺簽訂中選藥品帶量采購“三方協議”。具體操作辦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相關公告執行。
四、協議管理
參與集中采購各方應嚴格遵守采購協議約定,落實中選結果,履行義務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責任。各醫療機構作為集中帶量采購的主體機構,要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優先采購使用中選藥品,確保按采購合同完成約定采購量;中選生產企業要加強質量管理,做好市場風險預判和防范,按照采購合同組織生產,確保在采購周期內及時滿足醫療機構的采購需求。中選藥品由中選企業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譽良好的配送企業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則上各統籌區選3至5家配送企業,配送面須覆蓋所有參加帶量采購的醫療機構;供貨企業應加強偏遠地區配送保障,按合同約定及時響應醫療機構采購訂單并配送到位。
五、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各相關部門及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全面落實國家和我省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政策要求,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地落實。
(一)落實醫?;痤A付,確保貨款結算。各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在總額預算的基礎上,按醫療機構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50%預付給醫療機構。醫?;痤A付貨款在一個采購周期結束后的2個月內,由各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收回并上繳財政專戶。醫療機構要按采購合同約定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臺格后次月底。
(二)做好中選價格與醫保支付標準協同。對醫保目錄內的集中帶量采購藥品,以中選價格為基準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對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實行同一醫保支付標準。對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醫保支付標準不得高于同通月名下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
(三)實施對醫療機構的考核激勵政策。相關部門要將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并作為醫??傤~指標制定的重要依據。對因集中帶量采購節約的醫保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機構結余留用激勵。
附件:全國藥品集中采購(山西)中選結果表
(此件主動公開)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