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更新時間:2021-10-09
單位名稱:呂梁市交通運輸局 | |||||||
序號 | 事項類別 | 權力清單 | 責任清單 | 備注 | |||
事項名稱 | 事項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依據 | ||||
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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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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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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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 【地方法規】《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六條《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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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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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處罰 |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 【地方法規】《山西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六條《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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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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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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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處罰 | 對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其他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地方法規】《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六條《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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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處罰 | 對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八 【地方法規】《山西省公路條例》 第六十二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六條《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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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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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條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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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處罰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 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一條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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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處罰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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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行駛公路的;未按許可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的;未按許可的護送方案采取護送措施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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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處罰 | 對車輛及裝載物品的有關情況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行政處罰 | 【地方法規】《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四條 【部門規章】《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六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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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處罰 | 對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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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處罰 | 對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的;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行政處罰、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的;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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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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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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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處罰 | 對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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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處罰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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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處罰 | 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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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處罰 | 對在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擅自設 置、移動、涂改、遮擋公路標志及其他附屬設施的行政處罰 |
【地方法規】《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六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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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五條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條 【部門規章】《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 【部門規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部門規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 【部門規章】《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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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許可證件從經營的;超越許可事項,從事經營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五條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條 【部門規章】《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 【部門規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部門規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 【部門規章】《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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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 【部門規章】《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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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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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 【部門規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一條 【部門規章】《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 【部門規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 【部門規章】《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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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處罰 | 對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或單位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拒不投保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七條 【部門規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九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章】《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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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處罰 | 對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 【部門規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條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三條 【部門規章】《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部門規章】《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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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處罰 | 對客運經營者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客貨運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客運經營者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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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處罰 | 對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對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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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處罰 | 對客運經營者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條款 | 34 |
35 | 行政處罰 | 對貨運經營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覆蓋或密閉)防止貨物脫落、揚撒、泄露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部門規章】《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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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處罰 | 對客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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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處罰 | 對客、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 【部門規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 【部門規章】《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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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違規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超載、未經安檢車輛出站,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八條 【部門規章】《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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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站 (場)用途、服務功能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九條 【部門規章】《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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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處罰 | 對客運站經營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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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處罰 |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部門規章】《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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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處罰 |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三條 【部門規章】《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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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機動車駕駛 員培訓機構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四條 【部門規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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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處罰 | 對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 【部門規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 【部門規章】《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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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處罰 | 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對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 【部門規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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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處罰 | 對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 【部門規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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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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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處罰 |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和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行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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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處罰 | 對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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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處罰 | 對客運站經營者未公平、合理地安排發車時間的;客運站經營者未按月結算票款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送修車輛的;旅游客運經營者和包車客運經營者未按規定攜帶包車合同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未如實填寫培訓記錄的;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未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和有關情況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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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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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處罰 | 對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搬運裝卸、貨運代理、貨物配載、倉儲理貨和信息服務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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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發生較大以上行車安全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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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貨物運 輸源頭單位不 履行義務的行 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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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配載;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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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貨物營運駕駛人員六個月內超載記錄累計三次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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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處罰 | 對班線客運經營者擅自暫停、終止班線運輸或者轉讓經營許可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營運車輛的檢測項目缺檢、漏檢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未經核定的教學場地或者利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經營活動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培訓點或者將學員轉入其他培訓機構牟取利益的;汽車租賃經營者使用非自有車輛或者未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用于租賃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安裝衛星定位終端設備、未實時監控或者未與道路運輸監控平臺實時連通的;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經安全例檢或者經安全例檢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或者與所駕車型不符的從業人員駕駛營運車輛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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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處罰 | 對客運經營者( 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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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處罰 | 對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空军c客運站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旅客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務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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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處罰 | 對取得道路客運、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客貨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 證》的車輛參加客貨運輸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三條 【部門規章】《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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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客貨物運輸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七條 【部門規章】《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部門規章】《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四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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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 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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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處罰 | 對人員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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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處罰 | 【部門規章】《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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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的;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處罰 | 【部門規章】《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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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 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拒不改正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七條 第九十三 【部門規章】《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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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拒不改正的處罰 | 【部門規章】《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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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處罰 | 【部門規章】《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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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和103一樣 | 69 |
70 | 行政處罰 | 對貨運源頭單位的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裝 載、計重、開票,放行超限超載車輛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裝載貨物時未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駕駛超限超載車輛的行政處罰 |
【政府規章】《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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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處罰 | 對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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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未經檢測、檢驗合格投入使用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五)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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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處罰 | 對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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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部門規章】《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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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 【部門規章】《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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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經開工審批擅自施工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二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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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介機構與他人串通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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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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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或者泄露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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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處罰 | 對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部門規章】《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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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處罰 | 對必須招標的項目建設工程單位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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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處罰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 反規定,與投標人就實質內容進行談判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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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處罰 | 對收受建設工程項目投標人好處,或透露信息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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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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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處罰 | 對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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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處罰 | 對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質量、施工工期等義務,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誤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條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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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處罰 | 在申請公路建設行業從業許可過程中弄虛作假、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從業許可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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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合并 | 88 |
89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投標資料時限不符合規定行為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行為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89 | |
9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超額收取保證金或者不按規定退還保證金及利息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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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違法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合并 | 91 |
9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評標委員會委員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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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后不按規定履行后續流程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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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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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處罰 | 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競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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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六) 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九)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部門規章】《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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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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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招標而不招標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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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第六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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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處罰 | 對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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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介機構與他人串通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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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部門規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第二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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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檔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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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從業單位越級(無證)承攬工程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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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從業單位出借資質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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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勘察單位未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部門規章】《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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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部門規章】《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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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部門規章】《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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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拒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部門規章】《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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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與相關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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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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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違規承擔有利害關系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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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處罰 | 對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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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執業人員過錯造成嚴重事故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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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相關人員對單位違法行為(工程質量方面)直接負有責任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部門規章】《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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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處罰 | 對設立工地臨時實驗室的單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數據報告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第四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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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人員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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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處罰 | 對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不按規定受聘而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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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批準文件、專業規劃或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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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處罰 | 對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等機構出具虛假證明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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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未按規定保證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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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即上崗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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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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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對特別建設工程未在設計中提出安全措施建議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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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監理責任,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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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 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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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處罰 | 對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 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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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處罰 | 對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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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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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從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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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未按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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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在較大危險因素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未在施工現場按規定設置消防通道等行為;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行為;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六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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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進行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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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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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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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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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對材料、構配件等進行檢驗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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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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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處罰 | 對交通建設工程檢測人員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或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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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導致重大事故隱患未被及時發現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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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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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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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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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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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處罰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七條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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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處罰 | 對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監理企業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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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處罰 | 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 行招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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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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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處罰 | 對承包單位弄虛作假、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任務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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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處罰 | 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職責、不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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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處罰 | 對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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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處罰 | 對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遲報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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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處罰 | 對項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設資金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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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處罰 | 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有關人員行賄、索賄、受賄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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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處罰 | 對試運營超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竣工驗收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第二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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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經營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第三十九條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六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第四十三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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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擅自暫?;蛘呓K止運營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行條例》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第四十三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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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處罰 | 對轉讓、出租公共汽(電)車經營權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第四十三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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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車次和時間運營的;未按照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的;未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的;拒載乘客、甩站不停、滯站攬客、站外上下乘客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第四十三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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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處罰 | 對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六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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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處罰 | 對運營企業未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及其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的;運營企業未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應急設備的;運營企業使用不具備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運營企業未對擬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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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處罰 | 對運營企業未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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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場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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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處罰 | 對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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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轉借、出租、涂改從業資格證的處罰 | 【部門規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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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未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的從業資格證或已過注冊期限仍未注冊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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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處罰 | 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含網約車駕駛員、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途中拒載、議價、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含網約車駕駛員、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不按照規定攜帶有關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 【部門規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部門規章】《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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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處罰 | 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 【部門規章】《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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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處罰 | 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的;在運營過程中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或者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絡 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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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處罰 | 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含網約車駕駛員、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 【部門規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部門規章】《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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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處罰 | 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含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 【部門規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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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處罰 | 對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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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處罰 | 對出租汽車經營者聘用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對出租汽車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繼續教育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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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 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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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處罰 | 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 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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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處罰 | 【部門規章】《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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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處罰 | 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不按照規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不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處罰 | 【部門規章】《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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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處罰 | 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接受巡游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部門規章】《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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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處罰 | 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處罰 | 【部門規章】《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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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未經依法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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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處罰 | 對在港口建設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的,或者建設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或者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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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或者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倉儲經營業務的,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九條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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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處罰 | 對在取得經營許可后又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 【部門規章】《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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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處罰 | 對不優先安排搶險、救災、國防建設急需物資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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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處罰 | 對未及時、如實提供港口統計資料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條 【部門規章】《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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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處罰 | 對港口經營人違反安全生產的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部門規章】《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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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四條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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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內進行采掘、爆破等活動的,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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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處罰 | 對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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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取得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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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處罰 | 對未如實記錄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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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阻礙港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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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處罰 | 對裝卸管理人員、申報員、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 【部門規章】《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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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引航機構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38 項:設立引航機構審批。 【部門規章】《船舶引航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船舶引航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194 | |
195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規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離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船舶引航管理規定》 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船舶引航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195 | |
19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擅自為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第七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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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組織、實施防陣風防臺風工作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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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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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處罰 | 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貨物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貨物管道定期檢查、檢測行為的;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或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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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八)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五條第(一)項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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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十一)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五條第(一)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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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未設專人負責管理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九)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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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十)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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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處罰 | 對裝卸、儲存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危險貨物或者外包裝沒有相應標志的包裝危險貨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六)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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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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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處罰 | 對未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三)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二)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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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處罰 | 對未將危險貨物儲存在專用庫場、儲罐內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三)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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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七條第(四)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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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六)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五)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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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處罰 | 對未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落實情況報港口管理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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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處罰 | 對裝卸國家禁止通過該港口水域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等行為的;在港口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前,未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 人和作業船舶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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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處罰 | 對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四)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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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向港口經營人提供所托運的危險貨物有關資料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六)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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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處罰 | 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部門規章】《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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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行為的處罰 | 【部門規章】《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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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處罰 | 對將《資格證書》轉借他人使用、涂改《資格證書》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一款 【部門規章】《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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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處罰 | 對觸碰航標不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 第二十一條 【部門規章】《內河航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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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處罰 | 對實施危害航標、危害航標輔助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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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或未通過審核而開工建設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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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處罰 | 對與航道有關的工程的建設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未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臨時設施及其殘留物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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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處罰 | 對在通航水域上建設橋梁等建筑物,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航標等設施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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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處罰 | 對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通航建筑物正常運行的;危害航道設施安全的;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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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處罰 | 對在河道內依法劃定的砂石禁采區采砂、無證采砂、未按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采砂,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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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行政法規】《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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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處罰 |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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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處罰 |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或者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行為的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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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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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行政處罰 | 對出租、出借、倒賣《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偽造、變造、涂改《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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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處罰 | 對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未為其經營的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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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處罰 | 對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未提前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運價或者其變更信息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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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處罰 |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要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處罰 | 【部門規章】《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 【部門規章】《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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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行政處罰 |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未履行備案義務;未以公布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銷售客票;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或者托運人;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范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運輸服務擾亂市場秩序;使用的運輸單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處罰 | 【部門規章】《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部門規章】《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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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與委托人訂立虛假協議或者名義上接收委托實際不承擔船舶海務、機務管理責任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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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管理部門依據【部門規章】《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隱匿有關資料或者瞞報、謊報有關情況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條【部門規章】《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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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處罰 | 對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的經營者提供水路運輸輔助服務等的;對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未訂立船舶管理協議或者協議未對船舶海務、機務管理責任做出明確規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第二、三、四、五、八、十一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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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處罰 | 對港口經營人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貨物托運人、收貨人指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提供船舶、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服務的處罰 | 【部門規章】《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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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處罰 | 對未將報廢船舶的船舶營業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交回原發證機關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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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行政處罰 | 對老舊運輸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違反《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行政法規】《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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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處罰 | 對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港口經營人未按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部門規章】《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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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行政處罰 | 對經限期改正后仍不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三條 【部門規章】《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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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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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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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船舶檢驗證書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載重線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二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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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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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處罰 | 對未持有合格的登記證書擅自航行或者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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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處罰 | 對假冒中國國籍、懸掛中國國旗航行行為的;中國籍船舶假冒外國國籍、懸掛外國國旗航行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四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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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行政處罰 | 對在辦登記手續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登記事實造成重復登記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四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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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或者使用過期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行為的;隱瞞登記事實造成雙重國籍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條 第五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四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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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他人業經登記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四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249 | |
250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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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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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處罰 | 對未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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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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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行政處罰 | 對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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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行為的;超載運輸貨物、超定額運輸旅客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一、二、三款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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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行政處罰 | 對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有關作業或者活動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或者未設置標志、顯示信號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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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行政處罰 | 對在內河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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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未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或者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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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行政處罰 | 對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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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配載和運輸危險貨物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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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行政處罰 | 對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行為的;遇險后不積極施救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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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行政處罰 | 對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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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處罰 | 對發生內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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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浮動設施發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匿報、毀滅證據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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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行政處罰 | 對違章操作或操作過失造成內河交通事故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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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行政處罰 | 對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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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海事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水污染防治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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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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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海事管理機構進行有關噪聲污染環境的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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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行政處罰 | 對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拆船污染損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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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或者阻撓海事管理機構進行拆船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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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行政處罰 | 對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行為;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行為的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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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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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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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辦理船員服務簿變更手續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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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行政處罰 | 對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規定的有效證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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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行政處罰 | 對未遵守值班規定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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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行政處罰 | 對未保持正規了望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值班規則》第八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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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行政處罰 | 對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等行為的;航行條件復雜和情況緊急時未親自操縱船舶或者監航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三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值班規則》第九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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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行政處罰 | 對招用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相應有效證件的人員上船工作的;中國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國籍船員擔任船長的;船員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場所不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范中有關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要求的;不履行遣返義務的;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未及時給予救治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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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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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的培訓大綱和要求進行培訓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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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行政處罰 | 對未將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員的有關情況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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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行政處罰 | 對提供船員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欺詐船員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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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行政處罰 | 對在船員用人單位未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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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或者阻撓船舶安全監督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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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開展自查或者未隨船保存船舶自查記錄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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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者保存《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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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四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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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行政處罰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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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行政處罰 | 對應申請許可證而未取得,擅自進行水上水下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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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有關規定申請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實施水上水下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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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行政處罰 | 對未妥善處理有礙航行和作業安全隱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采取清除、設置標志、顯示信號等措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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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行政處罰 | 對超過標準向內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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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未按規定如實記錄油類作業、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作業、垃圾收集處理情況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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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未按規定配備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器材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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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未組織本單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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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未遵守特殊保護水域有關防污染的規定、標準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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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違反規定載運污染危害性質不明的貨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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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發生污染事故,未按規定報告或者未按規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報告書》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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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行政處罰 | 對移動平臺、浮船塢、大型船舶、水上設施拖帶航行,未經船舶檢驗機構進行拖航檢驗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第五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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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行政處罰 | 對試航船舶未經試航檢驗并持有試航證書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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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行政處罰 | 對報廢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向船舶檢驗機構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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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行政處罰 | 對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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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305 | |
306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306 | |
30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從事航行或者其他有關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33 項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307 | |
308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從事航行或者其他有關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33 項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308 | |
309 | 行政處罰 | 對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未經考核從事漁業船舶檢驗工作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309 | |
31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實施檢驗的、所簽發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者檢驗記錄、檢驗報告與漁業船舶實際情況不相符的、超越規定的權限進行漁業船舶檢驗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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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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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行為的;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港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行為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行為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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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行政處罰 | 對儲存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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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行政處罰 | 對兩個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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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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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316 | |
31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 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產擔保證明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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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移動、損毀渡口安全設施或標志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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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肇事船舶駛離指定停泊地點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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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履行安全主體責任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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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餐飲、娛樂服務的水上設施不按照規定的停泊區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防污設備和人員安全保障設施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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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行政處罰 | 對船舶擅自出航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綜合執法隊在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路政支隊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并遵守回避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桑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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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行政強制 | 對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強制拆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九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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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行政強制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拆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一條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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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行政強制 | 對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 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強制措施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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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行政強制 | 對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且拒不改正的;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車輛的扣留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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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行政強制 | 對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車輛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車輛的強制拖離或扣留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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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行政強制 | 對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路政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車輛、工具的扣留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二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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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行政強制 | 對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的行政強制 | 【法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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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措施(證據登記保存) | 【法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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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行政強制 | 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強制 | 【法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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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行政強制 | 對無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道路運輸管理處出具其他營運證明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經營活動的運輸車輛、維修機具設備或者駕培教學車輛 的暫扣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六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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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行政強制 | 暫扣車輛、營運證、營運標志牌或者從業資格證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七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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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規定建成的項目,導致航道通航條件嚴重下降且逾期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拆除的強制補救或者依法組織拆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四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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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行政強制 | 對港口違法儲存危險貨物的場所、違法儲存危險貨物行為的行政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十三條 【部門規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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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行政強制 | 對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采砂,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行政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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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行政強制 | 對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 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行為的行政強制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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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行政強制 | 對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行為的行政強制 | 【法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 第五十二條【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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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行政強制 | 對在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行為的行政強制 | 【法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 第五十二條【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第七十四 第七十五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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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行政強制 | 對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船舶的行政強制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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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行政強制 | 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行為的行政強制 | 【法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 第五十二條【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四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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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行政強制 | 對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等行為的行政強制 | 【法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 第五十二條【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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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行為的行政強制(交通運輸領域)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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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行政強制 | 對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內進行采掘、爆破等活動的,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行為的行政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五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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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行政強制 | 對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行為的行政強制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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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行政強制 | 對向水體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行為的行政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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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行政強制 |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的查封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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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行政強制 | 對涉嫌無證經營出租汽車的扣押 | 【行政法規】《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交通運輸部<轉發國務院法制辦關于明確對未取得出租車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實施行政處罰法律依據的復函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68號)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九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九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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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未經依法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五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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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的查封,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的扣押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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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行政強制 |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的強制措施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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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行政強制 | 對有超載行為車輛的強制卸貨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一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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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行政強制 | 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責令立即停車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五條 第二款 【規章】《路政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
1、催告階段: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項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批準作出強制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進行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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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行政檢查 | 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五、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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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行政檢查 | 道路運輸市場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五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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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行政檢查 | 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檢查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三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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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行政檢查 |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第六十二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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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行政檢查 | 對公路建設項目從業主體執行國家有關公路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情況,基本建設程序、市場準入、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合同履約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六十九條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五條 第六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九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部門規章】《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全文 【規章】《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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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行政檢查 |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 【規章】《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第七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第三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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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行政檢查 |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行業監管工作需要或者突出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對部分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主要參建單位工作質量、安全管理行為、施工工藝以及現場安全生產狀況、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及質量安全專項活動開展情況等進行抽查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部門規章】《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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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行政檢查 | 對行業企業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及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政策、標準規范等情況的檢查。根據市、縣政府有關工作部署,開展專項行動或綜合安全生產督查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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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行政檢查 | 按照市政府要求組織或參與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工作;按照局領導批示要求組織協調涉及局內多個部門的重大事故調查工作;負責按局規定組織協調有關 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和隱患,進行督促整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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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行政檢查 | 對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車輛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運設施等的監督檢查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 第四十三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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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行政檢查 | 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組織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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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行政檢查 | 對網約車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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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行政檢查 | 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為和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經營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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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行政檢查 | 對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者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 證》及經營資質條件保持情況進行檢查,對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進行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條 【行政法規】《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 【部門規章】《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四條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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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行政檢查 | 對船舶法定文書配備及記錄情況、船舶配員情況、客貨載運及貨物系固綁扎情況、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情況、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情況、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船檢質量等的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部門規章】《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四條 【部門規章】《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第三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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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行政檢查 | 對船員持證情況、船員履職情況檢查;對船員培訓機構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四十五條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第四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六十七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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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行政檢查 | 對船檢機構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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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行政檢查 | 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六條 | 1、計劃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 2、檢查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3、處置責任;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法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移送責任:對作出的決定,法定送達有關文書。 5、事后管理責任:定期和不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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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其他權力 | 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 | 【規章】《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交公路發〔2008〕280號)第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誠信考核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填寫《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表》。 3、決定責任:簽章或不予簽章 4、事后監管責任:完善檢驗資料管理,加強日常工作監管。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五四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八、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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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其他權力 | 對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維修、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和物流服務及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八條 【規章】《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規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交運發[2011]463號) | 1.信息公開責任:依法規、按照程序辦理考核標準、考核程序、考核結果信息公開事項; 2、考核責任:按照法規的規定和程序組織考核,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己巳藛T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證件。 3、決定責任:依據考核情況作出考核結果。 4、事后監督責任:開展后續對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八、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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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其他權力 |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的備案 | 【規章】《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根據申請事項,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作出予以備案決定,法定告知并信息公開。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八、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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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其他權力 | 對出租汽車企業組織實施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的備案 | 【規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63號令)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根據申請事項,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作出予以備案決定,法定告知并信息公開。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八、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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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其他權力 |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信用評價 | 【規章】《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四十三條 【規章】《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6]第6號)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晉交建管[2010]第789號)第二十八條 | 1、制定計劃責任: 合理制定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檢查計劃,并以文件形式印發。 2、監督檢查責任: 按計劃組織信用評價等級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3、督促整改責任: 提出整改意見,跟蹤整改結果。 4、整理歸檔責任: 及時、完整、真實收集資料并歸檔。 5、結果應用監管責任: 督促招標人將評價結果應用在招投標工作中。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八、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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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其他權力 |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批復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三條; 【規章】《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部令 第 4號)第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責任;下發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或者不予下發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法定告知(不予下發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4、送達責任:下發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第三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八、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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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其他權力 | 縣際以上道路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年度審驗 | 【規章】《道路旅客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4號)第六十六條 【規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第二十二條 | 1、受理責任: 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 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抽樣檢驗。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道路旅客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八、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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