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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111423LL00100/2024-84034 主題分類:
        發文機關: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標      題: 呂梁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呂梁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呂交安監發〔2024〕285號 發布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呂梁市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呂梁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

        舉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各科室(單位):

        經9月18日第11次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將《呂梁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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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呂梁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1015日

        ???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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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強全市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鼓勵和引導群眾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核查、治理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范和減少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試行)》(晉交安監發2023385號)《呂梁市風險隱患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晉交安監發202218號,結合市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呂梁市交通運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違法違行為舉報受理、核查和獎勵申報(下稱“辦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舉報事項辦理遵循“三管三必須”、“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處理、行業督導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原則,市交通運輸負責指導全市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舉事項的辦理,負責市本級直接監督范圍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舉報獎勵事項的辦理,負責核查處理關注度高、跨縣(市、區)等重點舉報事項。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具體負責本轄區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的辦理,負責組織落實市局轉辦的舉報事項核查處理。

        第五條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舉報事項按業務領域分為道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運營、公路養護、工程建設、水上交通等業務類別。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舉報人)發現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通過呂梁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及市局舉報接收渠道舉報。對群眾直接舉報風險隱患和問題線索,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舉報材料移送呂梁市政務服務中心備案。涉密舉報事項按照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呂梁市統一舉報電話:12345

        市交通運輸局舉報受理渠道:

        電話:0358-2255600?? 傳真:0358-2255615

        郵箱:llsjtjajk@163.com

        舉報地址:呂梁市國投財經中心C座619室

        郵編:033000

        第七條 市、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舉報受理、核查呂梁市政務服務中心、省廳轉辦的舉報事項時,應依法依規保護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舉報人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故意捏造、曲事實或者告,陷害他人。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提供能夠辨識其舉報身份的信息。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

        第二章 舉報事項辦理

        第八條 呂梁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舉報核查和獎勵申報工作。

        交通運輸安全監督科具體指導全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舉報核查和獎勵申報工作,負責舉報熱線、郵箱日常管理、省交通運輸廳、呂梁市政務服務中心轉辦的舉報事項,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于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進行轉辦;對于實名舉報不予受理的,應對告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不予受理的舉報事項主要包括: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舉報事項;

        (二)舉報事項不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

        (三)已經受理舉報,屬于舉報人在規定期限內重復舉報的;

        (四)不屬于交通運輸部門職責的;

        (五)舉報事項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投訴、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途經解決的,或有關部門正在受理的,或者已經納入監管對象、行業管理部門已經掌握相關違法信息,正在進行相關調查的;

        (六)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親屬,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隸屬于本部門工作職責范圍安全生產事項的舉報;

        (七)舉報事項已經整改完畢或已無法進行核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縣(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轄區人民政府統籌下開展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及市局轉辦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核查處理工作。

        對省交通運輸廳、呂梁市政務服務中心轉辦的負責核查處理的舉報事項,應當逐項編號登記。對屬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核查處理的舉事項,由安全監督科業務類相關科室(單位)進行核查理,并負責跟蹤督辦;其余舉報事項安全監督科根握舉報事項涉的行政管轄區域和業務類別,轉縣(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查處理,并分送相關科室(單位),由相關業務(單位)負責跟辦。

        對一般性的舉報事項,直接轉相關縣(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處理。處理過程中發現涉及重大問題的,縣(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安全監督科報告。

        第十條 相關科室(單位)縣(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以下稱核查處理單位)接到轉辦的舉報事項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核查處理工作,自接到舉報事項之日起30日內辦結。需延期辦理的,上級部門報告,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一般不超過30日。

        第十 核查處理單位可采取現場核查或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企業和有關單位進行整改,要時可通過突擊檢查、暗查暗訪等方式,依法依規進行核查和證據采集。

        第十 經核查存在事故隱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核查處理單位應當要求有關責任單位和從業人員立即正或者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 核查處理工作結束后,查處理單位應當5個工作日內將核查辦理報告書面報送向轉辦、督辦單位(核查處理報告內容包括舉報事項基本情況、舉報事項核查情及結論、問題處理及責任追究情況、向舉人答復情),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答復核查處理結果,并記錄答復情況。對舉報事核查處理延期的,核查處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延期。無法取得聯系的匿名舉報除外。

        市局安全監督科根據辦理結果,綜合舉報事項風險隱患危害程度、舉報內容發揮作用情況等向呂梁市政務服務中心提出獎勵建議或者不予獎勵的理由,并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審定后,報呂梁市政務服務中心按程序辦理。

        第十 轉辦、督辦單位核查處理單位對核處理結論存在不同意見的,必要時可提請安委會專題會議研究。

        第十 舉報獎勵具體標準按照《呂梁市風險隱患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 獎勵的舉報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被舉報對象明確,舉報的風險隱患或問題線索,經核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二)經呂梁市政務服務中心確認為首次舉報,尚未被相關單位(部門)掌握或者雖被相關部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

        (三)為防范風險隱患、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發揮了較大作用、作出了突出貢獻。

        第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復獎勵:

        (一)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只對首次作出有效舉報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二)舉報多條問題線索的,存在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予重復獎勵;

        (三)聯名舉報事項,按同一舉報獎勵,不對每個舉報人分別獎勵。

        (四)經由舉報線索核查發現新的風險隱患或問題線索的,不予重復獎勵。

        第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因匿名、冒用他人信息等造成無法核實舉報人身份或無法聯系舉報人的;

        (二)承擔風險隱患排查處置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的舉報;

        (三)辦理部門工作人員故意將本人職責范圍內發現的風險隱患或問題線索透露給他人進行舉報以謀取獎勵的;

        (四)舉報事項已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的;

        (五)舉報事項已由相關部門掌握有關情況、正在采取措施的;

        (六)舉報內容經核查與事實不符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十九 舉報事項核查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泄露舉報內容或者舉報人信息的,或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宣傳時,未經舉報人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的;

        (三)私自摘抄、復制、掃描、扣押或者銷毀舉報材料,私自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鑒定的;

        (四)利用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有關線索或者情況,通過他人以舉報的方式獲取獎勵的;

        (五)未認真核實舉報情況,導致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獲得獎勵的;

        (六)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要求或者期限給予獎勵申報的;

        (七)其他依規依紀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十條 舉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責任:

        (一)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獎金的;

        (三)惡意舉報或者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干擾政府機關工作的。

        舉報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已經啟動獎勵申報程序的,應當終止獎勵申報程序;已經作出獎勵決定的,報呂梁市政務服務中心予以撤銷;已經實施獎勵的,由呂梁市政務服務中心予以追回。

        第三章 綜合運用

        核查處理單位應當做好核查處理檔管理工作,按季度匯總安全監督科轉辦的舉報事項核查處理情況,并報送安全監督科。安全監督科梳理形成季度和年度統計分析。

        市、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結合舉事項實際和重點問題線索進行督導檢查,并將相關舉報事項辦理情況納入安全生產檢查范圍。

        第二十 對舉報事項核實后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關業務領域信用管理。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 對核查處理工作不力、時消除事故隱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 縣(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舉報制度,暢通安全生產舉報渠道,規范舉事項辦理工作流程。

        第二十 本辦法由呂梁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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