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423LL00100/2021-01801 | 主題分類: | |
發文機關: | 呂梁市科學技術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20日 |
標 題: | 呂梁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呂梁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呂科發﹝2021﹞28號 | 發布日期: | 2021年10月20日 |
各縣(市、區)教科局(科創辦、科技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科教興市、人才強市戰略,打造一流創新生態,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呂梁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參照省科技廳《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晉科發〔2021〕38號),特制定本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呂梁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呂梁市科學技術局
附件
呂梁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科教興市、人才強市戰略,打造一流創新生態,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設新型研發機構的實施意見》(晉辦發〔2021〕1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呂梁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參照省科技廳《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晉科發〔2021〕38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呂梁市內注冊設立并運營,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具備科學自主的創新組織模式、高效協同的科技攻關優勢、市場導向的成果轉化鏈條、靈活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多元持續的資金投入保障,面向我市重點產業領域,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活動。
第四條 主要從事生產制造、教學培訓、園區管理等活動,以及單純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單位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指導推動全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組織開展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績效評價和動態管理,制訂并發布有關政策文件。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六條 呂梁市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申報單位須是在呂梁市內注冊或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均設在呂梁市,注冊或登記后運營1年以上。
(二)具備一定的研發條件。具備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辦公和科研場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且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萬元。
(三)具有穩定的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常駐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一般應不低于30%且不少于5人,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30%且不低于50萬元。
(四)實行靈活開放的體制機制。具有靈活的人才激勵機制、開放的引人和用人機制;具有現代化的管理體制,擁有明確的人事、薪酬和經費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場化的決策機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等。
(五)發展方向明確。面向我市重點產業領域,以開
展產業技術研發活動為主,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明確的研發方向,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方面特色鮮明,具備產業服務支撐能力。
(六)具有相對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等。
(七)近一年內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條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采取常態化申報、定期評審的方式,具體程序如下:
(一)自評申報。申報單位對照本辦法進行自評,自評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按要求完成申報,并將申報材料提交至推薦單位。
(二)審核推薦。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轄區推薦單位,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并對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提出推薦意見,出具推薦函,與申報材料一并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評審論證。市科技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評審標準和要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根據評審論證意見視實際情況選擇部分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考察。
(四)結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及現場考察情況提出認定意見,并進行公示。
(五)審定發布。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機構,由市科技局發文公布。
第八條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瘟菏行滦脱邪l機構申請書;
?。ǘ┥陥髥挝怀闪⒄鲁碳肮芾碇贫?;
?。ㄈ┭邪l場所證明;
?。ㄋ模┓菂瘟罕镜刎斦Y金購置的研發儀器設備清單;
?。ㄎ澹┯匈Y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研發經費投入(不含呂梁本地財政扶持資金)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明細表;
?。┭邪l機構人員清單;
?。ㄆ撸┮M和孵化企業的資料。
第九條 對市委市政府決定重點支持的機構或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機構,市科技局可根據需要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單獨組織論證。
第三章 評價和管理
第十條 經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有效期為3年。從獲得資格年度起的3個自然年內,可享受與新型研發機構有關的政策扶持。
第十一條 對于已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或省級、國家級創新平臺;通過省、市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在申報、承擔各級財政科技計劃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第十二條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在3年資格期滿前,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績效評價,評價合格的繼續獲得3年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評價不合格的予以6個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資格。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制定全市新型研發機構評價標準,重點圍繞科研設施條件建設、研究開發、成果轉化、人才聚集和企業孵化及下年度工作計劃等內容進行評價分析,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機構填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四條 獲得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須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顚S?,并納入研發投入統計。
第十五條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變更、投資主體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事后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告,市科技局進行資格核實后,維持有效期不變。如不提出申請或資格核實不通過的,取消其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一)重大事項變更導致資格失效的;
(二)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報送績效評價材料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經核實嚴重影響評價結果的;
(五)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六)因其他嚴重失信行為被納入社會信用“黑名單”的;
(七)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第十七條 被撤銷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定市級新型研發機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兩年。
呂梁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