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民政局 更新時間:2023-12-29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
《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加快推進我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 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到2022年,構建起具有山西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使制度體系更加成熟定型,體制機制更加高效順暢,服務管理更加便民惠民,兜底保障更加有力有效,城鄉困難群眾都能得到及時救助。
到2035年,實現全省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密實牢靠,總體適應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
二、重點任務
(一)健全社會救助體系
1.構建綜合救助格局。加快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健全、政策銜接、兜底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為基礎、專項社會救助為支撐、急難社會救助為輔助,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救助制度體系。實行救助申請統一受理、救助需求綜合評估、救助事項協同辦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聚合救助信息、統籌救助資源、提升救助效率,實現精準救助、高效救助、溫暖救助、智慧救助。
2.完善多層次救助體系。完善低保、特困供養等救助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救助范圍,實現應保盡保、應救盡救。同時,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供養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專項社會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幫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突發公共事件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給予受災人員救助。
3.創新社會救助方式。探索“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科學設置服務類救助項目,為有需求的救助對象提供適度合理的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政府購買或引導志愿服務,對社會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完善對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政策,依據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實施類別化、差異化救助。實施托養、康復、關懷、圓夢等救助項目,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積極穩妥推進我省社會救助制度城鄉統籌,加大農村社會救助投入,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社會救助。
(二)強化基本生活救助
5.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修訂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分檔或根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發放低保金。制定全省城鄉低保標準動態調整實施意見,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將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納入單獨申請低保的范圍。對通過政策支持脫貧或就業救助、自主創業等解困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后給予6個月的漸退期。
6.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制定山西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將特困供養救助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 16周歲延長至 18周歲。將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分為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基本生活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照料護理標準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護理三檔,分散供養對象照料護理標準每月原則上分別不低于我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標準的1倍、2倍、3倍,集中供養對象照料護理標準每月原則上分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25%、50%。
7.強化救助對象分類動態管理。社會救助對象實行定期核查,分類動態管理。特困人員和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復核期內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水平。
(三)健全專項社會救助
8.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健全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制,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救助范圍,做好分類資助參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對收治的因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負擔能力患者所發生的急救醫療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健全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確保貧困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的銜接,推進“一站式”結算。強化醫療救助與其他救助制度的銜接,充分發揮制度合力,減輕困難群眾就醫負擔。
9.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精準識別,對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職、大專)階段就學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不同教育階段政策要求,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等方式給予教育資助;對因身心障礙等原因不方便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落實“一人一案”政策,保障其接受合適的教育。
10.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城鎮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實行公租房優先輪候,以配租住房為主,發放租賃補貼為輔,實現應保盡保。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農村易返貧致貧戶及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農村低保邊緣家庭等農村低收入群體給予住房安全保障。健全完善動態保障機制,確保所有保障對象住房安全。
11.健全就業救助制度。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社會救助對象及時辦理就業失業登記,優先提供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及時進行認定,開展就業援助。對市場途徑確實無法就業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小微企業的,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
12.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市、縣健全本地救災政策和受災?人員救助標準,高效開展應急救助。加強受災人員救助環節精細化、規范化管理,統籌做好受災群眾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13.發展其他救助幫扶。充分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針對不同的困難類型,給予相應救助幫扶。?優化法律援助服務方式,對情況緊急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補充材料、補辦手續。加強司法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最大限度發揮救助資金的使用效能,幫助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生活困難當事人擺脫困境,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關系調適等服務。開展形式多樣的“冬季送溫暖”活動,使困難群眾冬天不受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群眾減免基本殯葬服務相關費用。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不斷提高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水平。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
14.完善臨時救助政策。將臨時救助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急難型臨時救助由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采取“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的辦法實施;支出型臨時救助按照審核審批程序辦理。采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實施。臨時救助標準實行城鄉統一,依據困難情況分類分檔確定,急難情況及特殊情形可實行“一事一議”,適當提高救助額度。完善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實現鄉鎮(街道)備用金全覆蓋。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探索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幫扶的銜接,形成救助合力。
15.規范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強化市縣黨委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將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工作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明確相關部門在街面巡查、轉介處置、身份查詢、行業監管等方面的責任,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基本權益。完善源頭治理和回歸穩固機制,加強救助尋親和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工作,為符合條件人員落實社會保障政策。積極為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
16.做好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工作。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期社會救助政策措施和緊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按照規定適時啟動緊急救助程序,適當提高受影響地區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等保障標準,對陷入困境的人員發放臨時生活補貼,及時啟動相關價格補貼聯動機制。
(五)促進社會力量參與
17.鼓勵慈善組織參與。嚴格執行《山西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銜接機制,動員引導慈善組織加大社會救助方面支出。各級民政部門定期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對慈善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聯合確認,并向社會公布。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表彰。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生活困難表彰獎勵獲得者及其家庭, 各級民政部門或慈善組織應當優先給予救助。
18.引導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志愿服務組織和個人參與社會救助。依托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引入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協助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建檔訪視、需求分析等事務,為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引導社會救助服務機構按照一定比例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鼓勵公益力量參與社會救助領域志愿服務項目。
19.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加大政府購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力度,完善購買服務清單,規范購買流程,加強監督評估。 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從各級既有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等預算中統籌安排,從社會救助專項資金中安排的政府購買服務經費不得超過當年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總額的 2%,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資金投入力度,切實提升基層社會救助服務水平。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20.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制。將社會救助工作納入村(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范圍,及時走訪、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依托山西省“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受理社會救助咨詢、求助、投訴、舉報和意見、建議,進一步暢通社會救助事項辦理渠道。
21.全面推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和“一網通辦”。由鄉鎮(街道)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根據申請人的困難情況、致貧原因,統籌考慮家庭人口結構、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和條件、剛性支出等因素,綜合評估救助需求,提出救助意見, 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請縣級相關職能部門辦理。通過“山西省智慧民政綜合應用平臺”對各項社會救助業務實行“一網通辦”,并建立網上轉辦、督辦、跟蹤、反饋等制度。
22.優化審核確認程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程序將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健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和機構的信息共享。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對公示有異議的,由鄉鎮(街道)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或開展民主評議。取消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
23.構建高效便捷的社會救助服務網。依托全省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匯集各類社會救助信息資源,為政府部門、群團組織和社會力量開展救助幫扶提供支持。完善“三晉通”APP的功能, 推動社會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救助事項“掌上辦”“指尖辦”,為困難群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務。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責任落實
各級黨委、政府要將社會救助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工作績效評價范圍。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統籌職責,負責基本生活救助和急難社會救助;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關專項社會救助;財政部門根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保障。
(二)提高基層服務能力
鄉鎮(街道)綜合便民服務中心應當明確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的人員。村級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或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開展社會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為基層救助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交通、通信費用以及薪資待遇,對社會救助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加強業務培訓,打造政治過硬、業務素質高、對困難群眾有感情的社會救助干部隊伍。
(三)加強監督檢查
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加強社會救助事中事后監管,對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嚴肅查處騙取社會救助行為,依法依規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金并追究相應責任。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處置突發事件、受客觀條件限制、開展救助工作創新改革等,導致出現失誤偏差但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