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民政局 更新時間:2023-12-29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社會救助工作,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更好地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35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辦法》的重大意義
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對依靠自身能力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質幫助和服務,是保民生、托底線、救急難、促公平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對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實現黨和政府的執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辦法》作為我國首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全部納入其中,同時,將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統一確定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并將社會力量參與作為一項基本內容,確立了完整清晰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基本框架,明確了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總方針?!掇k法》的頒布實施,為社會救助事業健康長遠發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對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生存權益,不斷促進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貫徹落實《辦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貫徹落實《辦法》作為踐行“群眾第一,民生優先”工作理念的重大舉措,補短板、破難題、建機制,盡快形成分工負責、相互銜接、協調實施、政府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大救助格局,全面抓好工作落實,推動我市社會救助工作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健全和完善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政策
?(一)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動態調整和及時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與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增長幅度同步調整各縣(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及時公布。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實施分類重點救助。
?2、規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辦理程序。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呂政發〔2013〕27號)和《呂梁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呂民發〔2014〕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健全完善低保申請、審核、審批程序,全面落實鄉鎮(街道辦)申請受理和審核的主體責任,制定和細化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公示、資金發放、動態管理等流程,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確保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二)建立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
1、規范供養條件。要準確把握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完善審核審批程序,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及時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要及時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提供供養服務,做到應保盡保、按標施保。特困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要及時按照相關程序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
2、明確供養內容。市人民政府確定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并公布。特困人員供養要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當前,要繼續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在《辦法》明確的供養內容基礎上,按照《山西省農村五保供養辦法》的要求發放供養資金、提供供養服務等。
3、加快供養機構建設。各縣(市、區)要把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政府投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加快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的新建、維修、改造??h、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舉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特困人員的集中供養能力和供養機構的床位利用率,不斷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服務和安全管理水平。同時,要大力推進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法人登記工作,力爭2015年底前全市農村五保供養機構法人登記率達到100%。
(三)進一步規范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1、明確災害救助責任。各級減災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本地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各級政府及其民政部門要認真制定并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嚴格按照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明確救助職責,落實分級應對,實現救助責任無縫對接,確保自然災害救助屬地管理,分級應對原則落到實處。
2、落實災害救助項目。各地要根據自然災害的災情及受災群眾的需求,及時、認真、規范開展各項災害救助項目。應急救助要確保受災群眾,特別是緊急轉移安置的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干凈水喝、有房屋(帳篷)居住、有病能得到及時救助;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要及時發放到遇難人員家屬手中,補助家屬基本生活,撫慰家屬受傷心靈;過渡性生活救助要確保臨時轉移安置的受災群眾在過渡期內的基本生活;因災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項目要幫助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盡快重建或維修基本住房;旱災臨時生活救助要重點解決因旱災造成的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困難,特別是因缺水造成的人畜臨時飲水困難;冬春生活救助要重點保障好當年受災群眾在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間的基本生活,解決好受災群眾在口糧、飲水、衣被、取暖以及醫療等各方面存在的困難。
3、提高災害救助能力。各級政府及民政部門要通過落實應急預案、健全災害救助制度、建立災害信息員隊伍、增加救災備災資金投入、強化救災應急物資儲備、改善救災工作條件等措施,不斷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確保各級自然災害救助能力與災害分級應對的需求相一致,與圓滿履行自然災害救助的職責相一致,與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的救災工作目標相一致。
(四)切實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1、完善醫療救助政策。各縣(市、區)要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明確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嚴格規范管理,優化辦理流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全面推進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實現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住院自付醫療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相關制度的銜接,100%資助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整合醫療保障資源,提高基本醫療保險補償水平和救助效果。
2、探索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各縣(市、區)要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加大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投入力度,提高救助水平,讓更多的救助對象及時得到救治。
(五)不斷深化教育救助工作
1、明確教育救助對象。各地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2、多種形式進行救助。各地要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采取不同方式進行教育救助。學前教育階段,對在讀的符合救助條件的兒童給予生活補助。義務教育階段,對家庭經濟困難的農村寄宿制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并對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教科書費,對集中連片貧困縣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給予營養補助。普通高中階段,設立國家助學金,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校生進行資助。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校生給予助學金資助。高等教育階段,建立健全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制度。
(六)全面落實住房救助政策
1、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市、縣人民政府要充分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進度。
2、健全住房保障準入和退出機制。市、縣要結合實際確定住房困難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嚴格執行城鎮和農村住房保障制度,健全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的保障對象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制度,完善準入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確保保障性住房分配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城鎮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轉借、閑置,已享受城鎮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購買商品住房的,必須辦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續。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復核和日常監管制度,采取經濟、行政、司法等綜合手段,對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家庭嚴格落實退出工作機制。
3、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和承租人收入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的按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予以處理。要加強保障性住房新建小區的物業管理,優先安排困難家庭人員從事物業管理和社區服務。
(七)切實加大就業救助工作力度
1、積極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失業登記和就業服務等工作。對低保對象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且未就業的勞動者,各級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免費為其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將其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等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對有職業培訓需求的,推薦其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
2、認真做好就業困難群體的認定和援助工作。對享受低保且失業登記一年以上的人員以及零就業低保家庭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各級人社部門及時按程序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并納入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重點援助范圍,建立專門臺賬,通過重點提供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幫助實現就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各地要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3、制定完善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業人員,重點推動落實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扶持;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幫助落實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對公益性崗位安置以及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首次創業的,可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繼續享受一個季度的低保待遇;對勞動者自主創業失敗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吸納就業救助對象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
(八)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
1、完善臨時救助政策。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現有的臨時救助制度。明確救助對象范圍,合理確定救助標準并建立救助標準科學調整機制,規范審核審批程序。健全資金管理辦法,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力度,城鄉低保資金有結余的地方,應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準確把握臨時救助“救急難”的工作特點,加強臨時救助與慈善事業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本著便民簡易的原則,明確不同救助金額和情形的審批機關和程序,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2、扎實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各地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基礎設施建設,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施設備,加強對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臨時性救助工作。公安部門要依法履行引導、護送工作職責,協助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查詢求助人員身份。城市管理等部門要積極協助民政、公安部門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依法履行告知或引導等職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和突發疾病人員的救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強化責任意識,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完善聯席會議、情況通報等制度,加強部門配合和制度銜接,不斷提高社會救助體系的整體效益。民政部門要發揮好牽頭協調的作用,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不斷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要協調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發現突發性困難對象,要及時給予必要的幫助,并協助他們依法申請社會救助,或告知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相關情況,使這些困難群眾能夠及時得到救助。
(二)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鄉(鎮)、街道,通過現有辦事大廳、綜合服務窗口,建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暢通申請受理渠道,不斷優化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對于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轉辦事項,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并及時反饋辦理結果。
(三)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市民政局要加強與公安、交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農機、殘聯等部門機構的溝通協調,加快建立全市統一的“跨部門、多層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對平臺,平臺融入呂梁市軍民融合協同創新研究院云計算中心,所有部門相關數據向呂梁市軍民融合協同創新研究院云計算中心集中,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業救助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各縣(市、區)要按照《辦法》和《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呂政發〔2013〕27號)要求,盡快成立核對機構和核對領導組、制定核對辦法,推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確保2015年底全市建制目標的完成,并實現與省核對平臺的互聯互通。
(四)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各地要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提高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各級民政部門要及時為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及其他困難群眾基本信息,為開展教育、住房、就業、疾病應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及時將教育、就業、住房和疾病應急救助對象獲取相關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饋民政部門,為民政部門對接受各項救助之后仍有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提供依據。
(五)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將社會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進一步加大社會救助資金的投入,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休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有效落實。要編制和落實各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預算,探索制定災害救助標準;要根據臨時救助工作需要,將臨時救助專項資金列入當地財政預算。要建立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運行;要堅持??顚S?,規范預算編制、預算下達、資金支付等環節,確保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
(六)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要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研究制定并嚴格執行各項優惠政策,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設立慈善或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社會救助,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更多、更全面的社會救助服務??梢詫⑸鐣戎械木唧w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要根據社會救助工作需要,推進社會救助類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崗位設置工作,配備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開展專業服務;要通過設立基金、提供場所、項目合作、專業扶持等多種形式,支持發展區域性社會工作協會、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工作公益基金等,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社會工作服務;要創造條件,鼓勵社會工作專業機構和人員按照社會工作的專業理念和方法,對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業務服務。
四、切實加強貫徹落實《辦法》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將貫徹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的主要內容,并按照有關規定,將社會救助工作作為基本民生保障考核指標納入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責任,精心組織,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按照貫徹實施《辦法》重點任務分工方案有關要求,加快出臺配套政策措施,推動重點任務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牽頭協調作用。其它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和工作格局。
(二)強化能力建設。各地要加強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建設,科學整合基層社會救助管理資源,落實好《關于基層低保等民政工作機構調整編制的通知》(呂編字〔2013〕68號)要求,充實各級社會救助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保證基層能力建設與所擔負的社會救助任務相適應。要按照《辦法》“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有關規定,將各項社會救助工作經費列入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切實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確保社會救助各項政策落實。積極探索創新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方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通過設置公益崗位、聘用專業社工、吸納志愿者、靈活用工等途徑,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協助做好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
(三)落實管理責任。社會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社會救助工作負總責。鄉鎮(街道)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村(居)委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四)加強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監督檢查,健全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建立健全公開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救助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完善部門間投訴、舉報處理轉辦流程,及時調查處理并回應社會關切。對落實社會救助工作好的地區、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以及有關人員,要給予表揚和鼓勵。對落實政策不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責任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