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民政局 更新時間:2023-12-28
一、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政策
(一)對于經過審批新建的民辦養老機構,按每張床位5000元給予一次性床位建設補助;
(二)對于經過改造開辦的民辦養老機構,按每張床位3000元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
(三)對于經過改造開辦的民辦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按每張床位3000元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
政策依據:山西省民政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助工作的通知》(晉民發〔2015〕69號)
二、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政策
對符合建設標準和資質條件、運營一年以上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運營補貼,運營補貼由許可部門的同級財政負擔,補貼標準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別為每人每年1200元、1800元和2400元。
政策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5〕39號)
對接收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不區分經營性質按上述老年人數量同等享受運營補貼。
政策依據:山西省民政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完善民辦養老機構相關補助的通知》(晉民發〔2019〕43號)
三、以獎代補政策
對社會力量投資分別在5000萬元、1億元、2億元以上的養老服務設施,符合建設標準和資質條件、運營一年以上的,由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別給予一次性300萬元、500萬元和1000萬元的獎勵。市級福利金再給予不低于以上標準30%的獎勵。
政策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5〕39號)
四、公建民營政策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特別是沒有運營、沒有機構編制或運營效果不好的,要按照管辦分離的要求,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養老用途不改變、服務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招標,交由社會力量進行市場化運營。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接收政府保障對象,承擔兜底功能。
政策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5〕39號)
五、稅費優惠政策
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征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取得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境內外資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各地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全額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收費項目包括: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耕地開墾費、土地登記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取的房屋登記費、白蟻防治費;人防部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免收養老服務機構有線電視初裝費。
政策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5〕39號)
六、用地政策
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建設項目,國土部門應優先給予用地保障。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每年養老服務機構項目建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由各市統籌安排,應保盡保。各市用地計劃指標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使用留省用地計劃。
政策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5〕39號)
七、貸款貼息政策
貼息項目主要包括:
(一)養老基本建設項目
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和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新建或改擴建的非財政性投資的養老基礎設施項目,其中新建項目貸款金額在200萬元(含)以上,改擴建項目貸款在50萬元(含)以上。
(二)社區養老服務項目
經過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組織或機構,通過貸款投資興辦的社區老年餐廳、日間照料中心、護理服務站等養老服務項目,貸款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
財政貼息期限最長為三年。項目貸款少于三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貼息資金按照同期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一定比例確定,由省與市級財政共同負擔。
政策依據: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全省扶持養老服務業發展財政貼息暫行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5〕5號)
八、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政策
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保費標準為每床每年121元,每家養老服務機構按編制床位的75%投保,保險公司按100%的床位承保;省本級公益金對標準保費給予80%的補貼,由省民政廳統一執行,即每床每年96.8元;養老服務機構自行承擔標準保費的20%,即每床每年24.2元。
政策依據:《山西省民政廳關于開展全省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晉民函〔2017〕30號)
九、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政策
(一)民辦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場形成。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均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進行不當干預;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合理確定,各級民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可結合對非營利機構監管需要,對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進行必要監督。
(二)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區分服務對象實行不同收費政策。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主要發揮?;咀饔?,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其中,“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和撫養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實行免費政策;對其他經濟困難的孤寡、失獨、高齡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養老服務,其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伙食費等服務收費項目按照非營利原則據實收取。
(三)公建民營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收費標準以委托協議約定。以公建民營方式運行的養老機構,應采取招投標、委托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具體服務收費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托協議等合理確定。
按照事權、財權對等的原則,省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市、縣(市)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標準授權市、縣(市)人民政府定價。
政策依據: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民政廳《關于規范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晉價服字〔2015〕184號)
十、醫養結合政策
各地政府要整合現有資源,加大經費投入,鼓勵和支持實施醫養結合試點項目。從2016年起對建成通過驗收且依法投入運營的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享受《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5〕39號)確定的各項補貼和配套政策措施。社會辦醫療機構申請并經審查符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條件的新增醫養、護理型養老床位,享受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同等扶持政策。
補貼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于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實施意見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105號)
十一、人才扶持政策
支持高等和職業院校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鼓勵護理、康復、心理、社會工作、養老服務等大專院校畢業生到民辦養老機構就業。民辦養老機構法人單位要依法與畢業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規定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對養老機構吸納勞動者就業的,享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小微企業吸納勞動者就業的意見(晉政辦發〔2014〕41號) 中所規定的就業補助、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有關補貼政策,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從上級補助的就業資金中解決。
省、市兩級民政部門要定期組織民辦養老機構護理人員和家政企業從事養老服務的護理人員進行免費技能培訓,力爭到2020年,使從業護理人員的持證上崗率達到85%以上。
政策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5〕39號)
十二、金融政策
政府設立養老專項扶持資金,通過財政補助、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推進實施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對規模較大、發展看好的民辦養老機構給予信貸支持,簡化審批程序,實行優惠利率。支持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允許民辦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掛牌、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通過股權質押、發行債券、眾籌平臺等方式融資。
政策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5〕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