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司法局 更新時間:2021-08-18
權力名稱 |
對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的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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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
行政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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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各縣市區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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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
【部門規章】 1、《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司法部令 第15號 1991年07月12日生效)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適用于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 第五條:獎勵分為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模范人民調解員;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優秀人民調解員;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先進人民調解員。事跡特別突出、貢獻特別大的集體或個人,給予命名表彰。 第六條:對受集體獎勵者發給獎狀或錦旗;對受個人獎勵者發給獎狀、證書和獎金。 第七條:獎勵的審批權限 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模范人民調節員以及集體和個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準。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地(市)、縣級司法局(處)表彰的統稱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批準。 2、《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司法部令 第75號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爭取同級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表彰經費;協調和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落實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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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流程 |
申報→審查→審批→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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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準備階段責任:向各縣市(區)司法局下發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給予表彰獎勵的通知,明確表彰名稱、數量、評選條件、評選推薦方法及有關要求。 2.審查階段責任:各縣市(區)司法局根據評選推薦分配名額和條件評選審核,上報名單須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市司法局將根據推薦情況,經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考核,選出表彰對象。 3.公示階段責任:確定擬獎勵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名單后,在市司法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通過的名單,以正式文件形式印發,予以表彰。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后續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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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法律】 《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行政法規】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4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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