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司法局 更新時間:2021-08-18
權力名稱 |
人民調解員補貼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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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
行政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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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各縣市區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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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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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流程 |
申請→接收→審查→決定→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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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接收責任:人民調解員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在結案時,應當向各縣市區司法局提交有關的案件調解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及結案材料,各縣市區司法局接收相關材料,并出具接收憑證。、 2.審查和決定責任:各縣市區司法局收到結案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3.給付:對于材料齊全的,按照相應標準予以支付適當的誤工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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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五條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二)侮辱當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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