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司法局 更新時間:2021-09-13
權力名稱 |
公證員執業、變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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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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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呂梁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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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齡25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四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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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材料 |
1、擔任公證員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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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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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條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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