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農業農村局 更新時間:2025-06-12
關于建江副食門市部不予行政處罰的公示?
呂梁市離石區建江副食門市部(注冊碼:141102630001537)采購、銷售的家無敵牌速效蚊蠅香王蚊香(含氯氟醚菊酯 0.05%,屬于衛生用農藥范疇)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農藥經營者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應予處罰。
經調查核實呂梁市離石區建江副食門市部,一是首次違法(在信用呂梁網站查詢,未查詢到呂梁市離石區建江副食門市部事發前有違法行為)。二是事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待違法事實,提供供貨商谷辛桂身份證復印件,主動寫下保證書。三是共采購16盒蚊香(采購價2元/盒),案值金額共32元,上架銷售但未售出,無違法所得。該蚊香農藥登記證號WP20150087,農藥名稱為蚊香,總有效成份氯氟醚菊酯含量0.05%,與外包裝標注含總有效成份氯氟醚菊酯含量0.05%一致,在標準范圍內,屬衛生殺蟲劑,不需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防治對象為蚊。雖然該蚊香外包裝附有蒼蠅和蚊的圖片,用途說明具有驅蚊、蒼蠅、蟑螂等害蟲的功效,與農藥登記證上的使用范圍不一致,但至案發后未售出,無危害后果。
鑒于該門市部初次違法,情節輕微,且并未售出蚊香,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在案發后及時改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80號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六條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之規定精神,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不予處罰:(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既能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也能得到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效果。
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16盒涉案家無敵牌速效蚊蠅香王蚊香;
2.以教育為主,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對當事人呂梁市離石區建江副食門市部經營者進行批評教育,加強對《農藥管理條例》的學習。
呂梁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