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統計局 更新時間:2021-10-22
對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呂梁市統計局權責清單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職權類型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1 | 常規統計工作中統計調查對象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修訂)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 呂梁市統計局 |
2 | 重大國情國力調查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18年修訂):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企業事業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呂梁市統計局 |
3 | 對遲報統計資料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修訂):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呂梁市統計局 |
4 | 對經濟普查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18年修訂) 第三十四條 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 呂梁市統計局 |
5 | 對經濟普查違法舉報有功的個人給予獎勵 | 行政獎勵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18年修訂)第三十七條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經濟普查中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呂梁市統計局 |
6 | 對農業普查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行政獎勵 |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 (2006年國務院令第473號)第三十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 呂梁市統計局 |
7 | 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舉報有功的個人給予獎勵 | 行政獎勵 |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73號)第四十一條普查辦公室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呂梁市統計局 |
8 | 對人口普查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76號)第十條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呂梁市統計局 |
9 | 對統計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81號)第三十五條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呂梁市統計局 |
10 | 對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修訂)第八條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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