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4-01-26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呂城執罰決字〔2023〕第1號
宏基偉業集團有限公司:
當事人:宏基偉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曉軍
住 所:太原市迎澤區五龍口街東華苑E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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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于2023年6月在呂梁市區濱河南東路14號海盛首府項目施工現場實施了未采取覆蓋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六十九條第三款:“施工公司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施工公司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的規定,本機關于2023年6月26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6月在在呂梁市區濱河南東路14號海盛首府項目施工過程中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蓋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造成建筑施工場地揚塵污染。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2023年6月14日市住建局移送與委托代理人筆錄一份,初步證明你公司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蓋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造成揚塵污染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2023年7月10日與委托代理人調查詢問筆錄一份,再次證明你公司承認造成揚塵污染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現場證據照片2張,證明你公司在施工現場未采取覆蓋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證據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海盛首府項目是你公司施工以及受托人受托處理相關行政處罰事宜。
本機關于2023年8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城執罰先告字(2023)第2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在城市市區內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工地“六個百分百”要求文明施工,確保在施工過程中減少揚塵污染。但你公司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蓋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造成建筑施工場地揚塵污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钡囊幎?,結合《山西省住建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罰款,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位繳款識別碼通過你公司賬戶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通過呂梁市司法局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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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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