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4-01-26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呂城罰決字〔2023〕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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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世辰商貿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00MAOKXC6T3X,經營范圍:汽車及汽車配件、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法定代表人:李海華,公司住所: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交口街道賀家塔44號,聯系人:白國海,聯系電話:17535842888。
你(公司)實施離石區交口村泰化南庭苑小區過程中,未按規定落實建筑工地揚塵防治“六個百分百”防塵降塵措施,造成建筑施工場地揚塵污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機關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公司)在實施離石區交口村泰化南庭苑小區過程中,存在施工場地未采取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的行為,在落實揚塵防治“六個百分百”中未做到以上1項防治措施。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移送的《關于交辦呂梁市空氣質量保障執法檢查發現問題(第六批)的通知》(呂生態環保委辦發﹝2023﹞97號)等資料,初步證明交口村泰化南庭苑存在揚塵治理不達標的問題。
證據二:執法人員與你公司受托人(白國海)調查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及受托人提供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公司主體身份及該項目施工場地未采取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執法人員現場取證并制作的現場證據照片,證明該項目施工工地存在土方未采取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的違法事實。
2023年11月23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城執罰先告字(2023)第10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在實施離石區交口村泰化南庭苑小區過程中,施工場地未采取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規定,應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百六十一項“按照揚塵防治6個百分百標準,在施工工地未做到1項防治措施?!睂僖话闱樾?,“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決定對你(公司)作出處人民幣壹萬元(¥1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述罰款,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位繳款識別碼通過你(公司)賬戶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通過呂梁市司法局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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