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更新時間:2022-11-17
呂梁市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隊受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委托,行使法律、法規授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督執法、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職責,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傳染病防治、計劃生育和中醫服務等的監督執法工作,查處違法行為。
1、公共場所衛生監督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公共場所衛生“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工作;指導縣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2、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
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飲用水衛生和學校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學校衛生“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指導縣級學校衛生、飲用水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3、職業衛生監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開展職業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職業衛生、“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指導縣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4、放射衛生監督
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開展放射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放射衛生“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指導縣級放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5、傳染病防治監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開展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控、醫療廢物處置、消毒產品的生產經營使用、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監督檢查;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傳染病防治“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指導縣級傳染病防治監督執法工作;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6、醫療衛生監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美容機構、采供血機構開展醫療服務行為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學校衛生“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指導縣級醫療服務監督執法工作;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7、中醫婦幼健康監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開展中醫服務、母嬰保健、計劃生育服務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指導縣級中醫、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等監督執法工作;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人員設置
呂梁市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隊財政撥款事業編制37名。設隊長1名(副處級)、副隊長2名(正科級),配備科級干部職數18名,正科10名,副科是8名,現有正科級8名,副科8名。
辦公地址:呂梁市離石區萬和商貿城五樓
電 話:0358-8226266
三、領導分工
隊 長:孟明珍
副隊長:張利君
分管科(隊)室:辦公室、稽查法制科、醫療衛生監督分隊、職業衛生監督分隊
副隊長:張秀芝
分管科(隊)室:傳染防治監督分隊、公共衛生監督分隊、信息宣教科
四、職責分工
(一)辦公室
負責單位日常運轉工作;重要事項督查督辦;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制定并組織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會議、綜合治理、后勤、黨群等工作。
(二)稽查法規科
負責衛生監督執法行為的稽查工作;對執法案件的合法性進行抽查;負責執法人員資格審查和執法證件管理;負責指導案卷歸檔整理工作;負責對案件進行統計和分析;負責對衛生監督人員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的受理、調查和回復;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他衛生監督稽查法規工作任務。
(三)信息宣教科
負責衛生健康執法信息化建設和網絡安防工作;負責衛生健康執法信息報告平臺的管理、運行、維護和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負責執法信息儲存管理;負責管理采集站、視頻會議平臺;負責呂梁衛生健康執法信息的編??;負責衛生健康執法教育、宣傳和信息收集;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衛生監督宣教信息工作。
(四)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科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公共場所衛生“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工作;指導縣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五)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科
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飲用水衛生和學校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學校衛生“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指導縣級學校衛生、飲用水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職業衛生監督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開展職業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職業衛生、“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指導縣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放射衛生監督科
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開展放射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放射衛生“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指導縣級放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傳染病監督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開展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控、醫療廢物處置、消毒產品的生產經營使用、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監督檢查;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傳染病防治“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指導縣級傳染病防治監督執法工作;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醫療服務監督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美容機構、采供血機構開展醫療服務行為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學校衛生“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指導縣級醫療服務監督執法工作;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中醫婦幼健康監督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開展中醫服務、母嬰保健、計劃生育服務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雙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指導縣級中醫、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等監督執法工作;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