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民政局 更新時間:2020-12-28
呂梁市民政領域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
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一、申訴求決類投訴請求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申訴,要求重新做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
(一)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一)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行政給付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以下行政給付行為(見下表):
序號 |
行政給付行為內容 |
業務類別 |
1 |
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的集中養育(家庭寄養) |
社會福利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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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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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困人員集中供養 |
2.法定途徑: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二)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以下行政確認行為(見下表):
序號 |
行政確認行為內容 |
業務類別 |
1 |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孤兒收養、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
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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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港澳臺居民婚姻登記、婚姻撤銷 |
2.法定途徑: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婚姻登記當事人認為婚姻行為存在無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行為無效)。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
(三)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以下行政強制行為(見下表):
序號 |
行政強制行為內容 |
業務類別 |
1 |
收繳和封存市級和跨縣級行政區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 |
民間組織管理 |
2 |
收繳和封存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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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封存市級非公募基金會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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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火葬區內死亡者遺體不火化的強制火化 |
社會事務 |
2.法定途徑: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等。
(四)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民政部門對本清單第二部分第一項所列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2.法定途徑: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彩票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等。
(五)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其他行政權力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以下其他行政行為(見下表):
序號 |
其他行政行為內容 |
業務類別 |
1 |
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設立、變更和解散審批 |
社會福利 |
2 |
涉港澳臺婚姻登記證的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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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處置市級非公募基金會注銷后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剩余財產 |
民間組織管理 |
4 |
社會團體名稱預先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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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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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級非公募基金會名稱預先核準 |
2.法定途徑: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等。
(六)民政系統內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機關、事業單位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
1.具體投訴請求: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有關人事處理決定不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徑:內部申訴。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的通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
(七)民政系統內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1.具體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
2.法定途徑:申請調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 總政治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09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總政治部關于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8號)等。
二、揭發控告類投訴請求
揭發控告,是指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提供線索,要求依法制止、懲處或賠償。
(一)檢舉控告違法行為,要求民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為。
投訴的違法行為(見下表):
序號 |
投訴的違法行為 |
業務類別 |
1 |
對市級和跨縣級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行為 |
民間組織 管理 |
2 |
對全市性和跨縣級行政區域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以及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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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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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被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撤銷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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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設立分支機構的;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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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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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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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市級非公募基金會及其相關機構申請登記時騙取登記的、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符合注銷條件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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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市級非公募基金會及其相關機構不按宗旨、業務范圍開展活動;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年度檢查;未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財務管理和信息公布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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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故意損壞或擅自移動界樁及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行為 |
區劃地名 |
11 |
對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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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使用非標準地名的,擅自命名、更名的,未經審定出版公開地名密集出版的,擅自設立、移位、涂改、遮擋地名標志的,損壞地名標志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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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未經許可設立的養老機構,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仍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行為 |
社會福利 社會事務 |
14 |
對養老機構未依法履行變更、終止手續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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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養老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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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擅自暫?;蛘呓K止服務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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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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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墓穴占地面積超標準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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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水庫和河流堤壩附近及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建造墳墓的,以及亂埋亂葬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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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為土葬區村民以外的人員提供墓地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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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違反規定預售、轉讓、傳銷和炒買、炒賣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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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火葬區內的醫療單位擅自將死者遺體交由非殯儀專用車拉運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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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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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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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彩票代銷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銷證的;未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獎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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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社會福利機構違反國家關于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進行非法集資的;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行為 |
2.法定途徑:行政處罰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彩票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等。
(二)檢舉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反映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曠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違反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許可;違反規定辦理招標投標;違反規定向法人攤派或收取財物等。
2.法定途徑:行政監察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三)檢舉民政部門黨員干部違規違紀問題。
1.具體投訴請求:反映黨員干部熱衷虛名造政績、樹“形象”,脫離實際,脫離群眾;買官賣官,任人唯親,違規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設項目,為親屬或關系戶謀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標配車,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徑:紀律檢查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
三、信息公開類投訴請求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公開由其在履職過程中制定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ㄒ唬┥暾埿畔⒐_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4條規定,應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
?。ǘ┱J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ㄈ┱J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