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更新時間:2016-08-01
根據呂梁市住建局行政執法委托書(備字[2014]16號)委托授權我中心負責呂梁市規劃區內的城建執法工作(新區、東城區內的城建綜合執法工作除外),行駛執法監察職能,同時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建設、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包括責令停止建設、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責令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并處罰款。
一、申訴求決類投訴請求。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申訴,要求重新做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
(一)不服以下行政處罰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序號 |
行政處罰行為內容 |
1 |
建筑垃圾排放處置許可核發 |
2 |
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3 |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4 |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5 |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6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
7 |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8 |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9 |
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貼掛、設置宣傳品的處罰 |
10 |
在市區運行的貨運車輛運輸流漿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規定處置任意傾倒的處罰 |
11 |
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12 |
臨街施工不設護、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13 |
未經批準私占便道及亂占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處罰 |
14 |
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和設施的處罰 |
15 |
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陽臺封閉和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處罰 |
16 |
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處罰 |
17 |
污水處理費征收 |
18 |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
19 |
建設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
20 |
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未實行工程監理、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等的處罰 |
21 ? |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
22 |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
23 |
招標人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處罰 |
2、法定途徑: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二)機關內部人員對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
1.具體投訴請求:
機關內部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工、招聘人員、協管員、臨時工等)對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徑:向本級人事部門申請內部申訴。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45號)等。
(三)城管中心與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1.具體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
2.法定途徑:向相應調解或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人社部發〔2014〕45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 總政治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09號)《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總政治部關于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8號)等。
二、揭發控告類投訴請求。
揭發控告,是指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提供線索,要求依法制止、懲處或賠償。
(一)檢舉城管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反映住城管中心內部工作人員曠工或因公外出逾期造成不良影響;違反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許可;違反規定辦理招標投標;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企業等攤派或收取財物等。
2.法定途徑:向本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二)檢舉城管中心黨員干部違規違紀問題。
1.具體投訴請求:?
反映黨員干部熱衷虛名造政績、樹“形象”,脫離實際,脫離群眾;買官賣官、任人唯親,違規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設項目,為親屬或關系戶謀取利益;多占辦公用房、超標配車,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徑:向相應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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