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更新時間:2016-08-01
一、申訴求決類投訴請求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申訴,要求重新做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
(一)不服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
序號 |
行政許可行為內容 |
1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2 |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認定(離石區) |
2.法定途徑: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
(二)不服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
序號 |
行政處罰行為內容 |
備注 |
1 |
對房地產經營企業的處罰 |
預銷售方面的 |
2 |
對違反物業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離石區;涉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信訪問題,由各相關部門按各自的法律途徑分類處理。 |
2.法定途徑: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
(三)房地產系統內事業單位人員對機關、事業單位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
1.具體投訴請求: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徑:向本級人事部門申請內部申訴。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45號)等。
(四)房地產系統內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1.具體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
2.法定途徑:向相應調解或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人社部發〔2014〕45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 總政治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09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總政治部關于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8號)等。
二、揭發控告類投訴請求
揭發控告,是指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提供線索,要求依法制止、懲處或賠償。
(一)檢舉房地產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反映房地產部門工作人員曠工或因公外出逾期造成不良影響;違反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許可;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企業等攤派或收取財物等。
2.法定途徑:向本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二)檢舉房地產部門黨員干部違規違紀問題。
1.具體投訴請求:?
反映黨員干部熱衷虛名造政績、樹“形象”,脫離實際,脫離群眾;買官賣官、任人唯親,違規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設項目,為親屬或關系戶謀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標配車,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徑:向相應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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