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醫療保障局 更新時間:2020-12-30
呂梁市醫療保障局
依法分類處理群眾信訪訴求清單
為進一步做好信訪工作,提高信訪工作法治化水平,確保信訪訴求依法分類處理,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形成了依法分類處理群眾信訪訴求清單
一、行政復議、訴訟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行政訴訟,是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醫保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下列事項應屬于行政復議、訴訟受理范圍:
1.對醫保行政部門做出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醫保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確認、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認為醫保行政部門不履行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參保信息變更登記、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法定職責的(應當提供曾經申請醫保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材料);
4.認為醫保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增設申請人義務的;
5.認為醫保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醫保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
6.對醫保經辦機構核定其醫保待遇標準有異議的;
7.認為醫保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醫保待遇或者對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醫保待遇有異議的;
8.認為醫保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調整醫保待遇的;
9.認為醫保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
10.認為醫保行政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醫保經辦機構存在侵害其醫療保險權益的行為。
辦理要求
引導其依法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途徑解決糾紛
二、信息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信息公開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可以依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下列事項屬于信息公開受理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向醫保行政部門申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及第十三條規定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的政府信息;
2. 除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應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對需要獲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可引導其依法申請信息公開。
辦理要求
引導其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三、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等。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認為醫療保障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針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醫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進行檢舉;
3.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醫保部門黨員干部違規違紀問題進行批評、檢舉控告。
辦理要求
引導其通過合法途徑向監察、監督部門進行舉報
四、信訪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1、對醫保行政機關、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信訪人可采取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如果不服上述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醫保行政部門提出信訪事項。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2、對醫保政策法規的咨詢、意見建議;
3、政策調整產生的問題;
辦理要求
按信訪事項辦理答復。對于政策咨詢,由相關業務科室給予政策支持并提供答復;對于工作意見建議,轉相關業務科室留存參閱;對于其它信訪請求,訴求合理的解決到位,訴求不合理的解釋到位。不滿意信訪答復意見可提起信訪復查復核。
注: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五、申訴、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對機關、事業單位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告知該人員通過申訴、勞動仲裁渠道處理。下列事項屬于申訴、仲裁受理范圍:
1.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有關人事處理不服的申訴;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
3. 勞動者與醫保局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
辦理要求
引導通過申訴、勞動仲裁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