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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更新時間:2017-06-21
隨機抽查重點事項清單
單位名稱:呂梁市環境保護局
序號 |
抽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適用對象 |
備注 |
1 |
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審查后予以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span> |
現場檢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否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是否發生重大變動。 |
實地檢查 |
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 |
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后督查、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適用于隨機抽查制度 |
2 |
污染物排放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
現場檢查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
實地檢查 |
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 |
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后督查、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適用于隨機抽查制度 |
3 |
“三同時”執行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
現場檢查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
實地檢查 |
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 |
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后督查、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適用于隨機抽查制度 |
4 |
生產設備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第四十一條: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
現場檢查排污單位生產設備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存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
實地檢查 |
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 |
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后督查、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適用于隨機抽查制度 |
5 |
排污申報和排污費繳納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 ?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2、《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 第十二條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四)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按照國家規定依法申報污染物排放種類,是否依法繳納排污費。 ? |
實地檢查 |
? ? ? ? ? ? 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 |
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后督查、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適用于隨機抽查制度 |
6 |
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檢查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 |
實地檢查 |
? 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 |
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后督查、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適用于隨機抽查制度 |
7 |
限期整改進展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
限期整改進展情況 |
實地檢查 |
? 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 |
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后督查、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適用于隨機抽查制度 |
8 |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 ? |
【規章】《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保部令 ? 第19號) 第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具體負責。省級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監督檢查的權限劃分,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擅自拆除、閑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 (三)項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 (三)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傳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不一致的;(五)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相關性異常的;(六)擅自改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相關參數和數據的;? (七)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未通過有效性審核或者有效性審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
實地檢查 |
? ? ? ? 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 |
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后督查、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適用于隨機抽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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