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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更新時間:2017-06-21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共19項) | ||||||
單位名稱:呂梁市交通運輸局 | ||||||
序號 |
抽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適用對象 |
備注 |
1 |
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從業資格及經營行為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單位、勘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 |
1.對公路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進行資格條件審查和從業能力審查。從業能力主要考核從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儀器設備配置等 ?7、公路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招投標活動、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面檢查 |
?涉及全市農村公路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養護企業,咨詢審查機構、前期工作方案編制單位等從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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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從業資格及經營行為的檢查 |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15第11號)第九條 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六條? 交通部對全國公路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和交通部確定的其他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安全管理的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 |
1.對公路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進行資格條件審查和從業能力審查。從業能力主要考核從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儀器設備配置等 ?7、公路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招投標活動、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面檢查 |
?涉及全市農村公路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養護企業,咨詢審查機構、前期工作方案編制單位等從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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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公路工程質量及監督手續辦理監督檢查 |
??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2005年5月交通部令第4號)第四條 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六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之后,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到質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并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
1.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 |
現場檢查 |
公路工程從業單位、公路建設項目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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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運輸企業監控平臺備案檢查 |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第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統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監控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 |
1.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 ? |
書面檢查 |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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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從事跨縣(市、區)道路客運經營、班線經營許可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 |
1.從事市內跨縣(市、區)道路運輸企業取得資質情況 ?3.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情況 ?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從事跨縣(市、區)道路客運經營、班線經營運輸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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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 | ||||||
5 |
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 第二十四條?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1.從事市內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取得資質情況;2、 3.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情況 ?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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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 ||||||
6 |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7號)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
1? 查詢、復制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 2、檢查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 3、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全市機動車維修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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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從事道路旅客、貨物運輸及客貨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35號令)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 2016年第34號令)第六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第六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
1、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的資質取得情況 ?2、對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情況 ?3、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4、客運站的經營資格; ?5、客運站場經營行為 6、道貨物運輸企業的資質情況; 7、道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行為進行 ?8、對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情況; 9、貨運站的經營資格; ?10、貨運站場經營行為 ?11、對從事貨運站場從業人員及管理人員情況 ;? ?12、對客貨運及客貨運站場企業安全情況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道路旅客、貨物運輸及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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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貨運源頭治理超限的監督檢查 |
? 《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 》 第四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通過進駐、巡查等方式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運管機構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并出示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履行下列職責: |
1、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進駐、巡查 |
本市范圍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注冊登記,從事煤、鐵等礦產品,焦炭、建材等生產加工的企業和物流站場以及其他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現場的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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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行為的檢查;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第四條 第二款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共客運工作,其所屬的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共客運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第二款 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后,交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予以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客運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客運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城市公共客運安全工作重大問題 第三十六條 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
1、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經營的企業、個人從業資格; 2、調查查閱、復制城市公共客運經營的企業、個人有關資料; 3、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經營的企業、個人經營行為; 4、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經營的企業、個人服務質量; ?5、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經營的企業、個人安全與應急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所涉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經營的企業、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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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及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的檢查; |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第64號令)第六條第三款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巡游出租汽車管理。 第十四條 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二)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三)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四)履約擔保;(五)違約責任;(六)爭議解決方式;(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十五條 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
1、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協議; 2、出租汽車經營者及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 ?3、出租汽車經營者及汽車駕駛員經營行為 4、出租汽車經營者及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 ?5、出租汽車經營者安全生產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所涉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個人以及出租車駕駛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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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路路政管理監督檢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三條? 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 第六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
1、檢查車輛是否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 2、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
現場檢查 |
1、侵犯路權、損害路產的單位和個人;??????? 2、在公路上擅自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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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第四十二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
? 1、查閱、復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的單位、企業《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有關的技術資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現場監督檢查、書面檢查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的單位、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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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輔助業從事水路運輸行政許可及船舶符合性的檢查 |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第八條? 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109號)第七條? 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下列檢驗:(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時,申請建造檢驗;(二)營運中的船舶,申請定期檢驗;(三)由外國籍船舶改為中國籍船舶的,申請初次檢驗。第九條 中國籍船舶須由船舶檢驗機構測定總噸位和凈噸位,核定載重線和乘客定額。 |
1.檢查企業許可證書有效期、是否存在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超越許可范圍經營的行為等情況 ? |
現場檢查 |
市內水運、水運輔助業經營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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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水運市場的監督檢查 |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2013年1月1日)第5條第2款: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對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的違法經營活動實施處罰,并建立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情況。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屬的航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港口、渡口、航道、水路運輸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船舶、浮動設施的檢驗與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1、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 ?2、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船舶及其船員情況; ?3、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行為 ; ?4、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經營資格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
現場檢查 |
水運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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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涉及兩個以上海事局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批準的檢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第二十五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9號) 第五條 從事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九)項的水上水下活動的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對工程總負責的施工作業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明確的相應條件向活動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相應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相應的水上水下活動。第六條 水上水下活動水域涉及兩個以上海事管理機構的,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向其共同的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共同的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第七條 從事水上水下活動需要設置安全作業區的,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核準公告。建設單位或者主辦單位申請設置安全作業區,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許可證時一并提出。 |
1、勘探設備及固定方式、采掘范圍及數量、爆破地點和爆破方式、工藝;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
現場檢查 |
水上水下活動的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對工程總負責的施工作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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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5號)第四條第二款: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 ,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 ?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屬的航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港口、渡口、航道、水路運輸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船舶、浮動設施的檢驗與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
1、水上交通運輸企業和水上交通工具安全情況; 2、水上交通運輸企業和個人水上交通安全基礎資料情況; ?3、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4、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情況 ?5、船舶登記、船員考培情況; ?6、涉水工程施工作業或活動現場安全情況 ;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水運企業、業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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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
1、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 3、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執行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
現場檢查 |
交通運輸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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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交通運輸生產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1、進入交通運輸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 2、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行為; ?3、檢查交通運輸行業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隱患 4、檢查交通運輸行業設施、設備、器材以及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情況 ?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書面檢查、實地核查、 |
交通運輸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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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從事汽車租賃經營許可的檢查 |
《山西省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汽車租賃經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1.從事市內汽車租賃企業取得資質情況; 2、租賃車輛情況; 3、從業人員情況; ?4、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市內汽車租賃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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