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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呂梁市政府法制辦 更新時間:2017-11-29
呂梁市科技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填報部門:(蓋章) 呂梁市科學技術局 時間:2017年9月25日
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適用對象 |
備注 |
1 |
對假冒專利行為和假冒專利產品的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08年12月27日修訂)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3、【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修訂) 4、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一條。 |
1、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全市各類商貿生產、流通領域及本地區的電子商務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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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展會專利產品或專利技術的監督檢查 |
1.《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專利,不得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和假冒專利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展會組織者,應當依法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協助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展會期間專利保護工作,與參展方在參展協議中約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不得假冒專利。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2006年1月10日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第1號令) 第四條: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
展會專利產品或專利技術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展會組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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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趙勇剛 聯系電話:0358-3368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