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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呂梁市政府法制辦 更新時間:2017-11-29
隨機抽查重點事項清單
填報部門:呂梁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2017年9月26日
序號 |
抽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適用對象 |
備注 |
1 |
對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監督檢查 |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 第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
1、核查該場所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保證制度的執行; 2、核查該場所登記項目是否有變更; 3、核查該場所舉行宗教活動或涉外活動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實地核查、書面檢查 |
宗教活動 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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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的監督檢查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2005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 第七條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準的籌備設立期限內完成?;I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籌備設立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1、核查該場所建設、人員情況是否與審批事項一致; 2、核查該場所籌備設立是否按期完成。 |
實地核查、書面檢查 |
經批準籌備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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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的專項監督檢查 |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7號) 第七條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其登記管理機關提供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贈情況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附表。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財務報告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指導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整改。 |
1、核查該場所財務管理小組、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核查該場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真實完整; 3、核查該場所收入和支出是否在國家規定范圍內; 4、核查該場所是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5、該場所注銷或終止時是否進行清算。 |
實地核查、書面檢查 |
宗教活動 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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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宗教團體的監督指導檢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 第二十八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
1、核查該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內部管理等是否按照《宗教事務條例》、《山西省宗教事務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及管理制度進行。 2、該團體是否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
實地核查、書面檢查 |
宗教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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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的專項檢查 |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號) 第四條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民族事務部門與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的協商聯絡和監督檢查機制。 |
核查申請變更人及其父母資料是否真實、有效、齊全。 |
實地核查、書面檢查 |
涉及民族 成份變更的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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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清真食品專項監督的檢查 |
《山西省清真食品監督管理條例》(2006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
1、核查該企業(戶)生產、銷售產品與向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申報審批產品是否一致; 2、檢查該企業(戶)是否按照按照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的傳統習俗生產、儲藏、運輸和銷售清真食品; 3、檢查生產企業(戶)生產區范圍內是否有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禁忌的食品。 4、核查清真食品的名稱、標識、標簽、說明書和包裝上的字樣、圖像、圖案是否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清真食品專用包裝是否用于包裝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禁忌的內容。 5、檢查銷售清真食品的城鄉集貿市場、商場、超市,是否設清真食品專區或者專柜,并與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禁忌的食品隔離。 |
實地核查、書面檢查 |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市場、商場、超市、個體工商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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