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呂梁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
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呂政規發〔2024〕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呂梁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保障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對國防、人民防空、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系指地表以下可開發建設空間,包括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以下稱“結建地下空間”)和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以下稱“單建地下空間”)。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系指按照城鄉規劃確定的水平投影范圍(平面坐標)和垂直空間范圍(豎向高程)經依法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屬于建設用地的一部分,適用于建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等一般性規定,其開發利用應遵循統一規劃、依法取得、合理利用原則。新設立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益物權。
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地下空間建設的用地供應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的不動產產權登記管理;住房建設、人防、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本辦法規定,做好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申請使用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須取得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或選址意見書,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層數,每一層的使用性質、水平投影范圍(平面坐標)、垂直空間范圍(豎向高程)、建設規模等指標,明確需兼顧人民防空的功能要求。
第七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劃撥方式或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具體項目的供地方式依據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國防設施等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取得。涉及人民防空功能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
第八條 結建式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同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一并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方式同地表一致。對于因連接出入口等原因,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水平投影范圍超出地表建設用地范圍的部分,視為結建式地下空間。
單建式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除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對于開發利用地表為城市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類型下方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式地下空間。
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開發類型、工程控制范圍綜合確定出讓價格。
1.結建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地下一層土地出讓金按地表對應用途對應級別基準地價的10%確定出讓金,地下二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一層的標準的1/2確定;地下三層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2.單建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地下一層土地出讓金按地表對應用途對應級別基準地價的的20%確定;地下二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一層的標準的1/2確定;地下三層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3.經營性社會停車場用途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地下一層出讓金按照地表對應商業用途基準地價的5%確定,地下二層出讓金按照地下一層的標準的1/2確定,地下三層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工礦倉儲項目使用地下空間仍然用于工礦倉儲用途的,不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5.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期,按照土地管理相關規定的土地用途類別確定。
結建式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與地表國有建設用地用途一致的,其使用權出讓終止年期應與地表一致;地表國有建設用地存在兼容情況等多用途的,結建式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終止年期不得超過同用途的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終止年期,亦不得超過不同用途的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長終止年期。
已建成的地下空間,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從動工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為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對于以出讓方式已取得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以結建方式申請開發利用對應地下空間的,取得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意見后,以當前時點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單建式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人申請有償使用的,以當前時點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
鼓勵用地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間建設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地下停車場(不包含住宅小區配套停車場),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如分割轉讓、銷售的,應辦理有償使用手續,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須按照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如需改變,應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等有明確規(約)定的,從其規(約)定。
第十三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參照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分層登記。應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上注明“地下空間”,并注明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途、取得方式、空間范圍等。屬人防工程的,應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上注明“人防工呂梁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程”;屬兼顧人防要求的,應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上注明“兼顧人防”。
第十五條 經營性地下空間項目竣工驗收并辦理不動產登記后,可按照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最小不動產基本單元進行分割登記;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或出讓合同約定不得分割轉讓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解讀鏈接:【圖解】市規自局關于《呂梁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解讀
政策咨詢:呂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開發利用科?8296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