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市場監管局 更新時間:2021-12-11
當事人:中國移動公司柳林縣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住所(住址):呂梁市柳林縣濱河南路
聯系地址:呂梁市柳林縣濱河南路
2021年5月8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中國移動公司柳林縣分公司的價格收費宣傳進行了檢查。
現查明, 一是當事人2021年的移動產品說明手冊上全 球通暢享套餐綁副卡是在移動用戶每月套餐在38元以上的 推薦使用副卡,副卡每月月租費10元,但宣傳單上并未體現 副卡每月10元的月租費,涉及金額19970元;二是當事人5 G 套餐流量包宣傳單上明顯寫有移動用戶可享受最低7折優 惠至每月90元,是對移動用戶有前置條件的,要求移動用 戶按照不同的套餐在一年內不能變更套餐,而且套餐只能上 升不能降低,而5G 套餐流量包宣傳單上并未體現標示或標示附加條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案件來源登記表一份。證明:案件來源。
二、 《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法人代表高彥輝身份證 復印件、市場部銷售主管高榮利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主體資格。
三、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詢問筆錄一份,近兩年5G 特 惠流量包宣傳單、新辦卡宣傳單、寬帶宣傳單、網絡權益宣 傳單各一份,中國移動呂梁分公司市場部提供中國移動柳林 縣分公司2019年5月至2012年4月30日全球通暢享套餐 綁副卡每月10元的月租費明細表。證明:當事人2021年的 移動產品說明手冊上全球通暢享套餐綁副卡是在移動用戶 每月套餐在38元以上的推薦使用副卡,副卡每月月租費10 元,但宣傳單上并未體現副卡每月10元的月租費,涉及金額19970 元。
四、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詢問筆錄一份;當事人提供的 客戶常某某、郝某某、康某某、車某某、張某某、宋某某、 張某某、張某某等人在5G套餐低至90元套餐辦理中產品變 更中的明細單;當事人的提供的客戶王某某、張某某等人5 G 特惠流量包5折12個月合約的營銷執行流水單。證明:當 事人5G套餐流量包宣傳單上明顯寫有移動用戶可享受最低7 折優惠至每月90元,是對移動用戶有前置條件的,要求移 動用戶按照不同的套餐在一年內不能變更套餐,而且套餐只 能上升不能降低,而5G 套餐流量包宣傳單上并未體現標示或標示附加條件。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本局于2021年8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呂梁市市場 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呂市監綜執告字〔2021〕5- 2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 依據、內容以及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自收《呂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陳述以及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此權利。鑒于當事人無從輕從重情節,按一般處罰。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 當事人5G 套餐流量包宣傳單上明顯寫有移動用戶可享受最 低7折優惠至每月90元,是對移動用戶有前置條件的,要 求移動用戶按照不同的套餐在一年內不能變更套餐,而且套 餐只能上升不能降低,而5G 套餐流量包宣傳單上并未體現標示或標示附加條件的違法行為應按無違法所得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八)項;? 《價格違 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之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 改正“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 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19970元,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罰款59910元。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50000 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將罰沒款繳至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梁支行。到期不繳納罰款 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 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市場監 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臨縣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呂梁中劃立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