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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日期 2025-05-20 回復部門 汾陽市人民政府
信件內容

之前有看過關于呂梁市物價局的消息,規定小區內停車費露天是30元/月,非露天的是40元/月,那為什么汾陽市西河鄉西門新村小區的停車費還是2000多元一年,希望領導給一個回復。


回復狀態 已辦結 回復日期 2025-06-20
回復內容

網民朋友,您好!您所述的“30元/月”“40元/月”,是“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皺C動車停放服務費”是指為維護、保養停車場地設備、設施,以及提供相關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停車場地面的維護、設備的檢修、清潔衛生的保持,以及為車主提供的車輛保管、安全監控等服務。這些服務是物業公司為車位使用者提供的額外服務,現場核查未發現該小區物業收取該項費用。

您另述的“2000多元/年”是“車位租賃費”,是指車主因租賃車位而需支付給車位所有者的費用。這是基于車位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車主通過支付租賃費獲得車位的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項費用屬于市場調節價管范圍,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制定。

綜上所述,車位租賃費是承租人因使用車位而支付的租金,屬于租賃合同關系下的費用,由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制定;停車服務費是物業為車位使用者提供額外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屬于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下的費用,該小區物業并未收取相關費用。兩者在法律性質、支付依據和服務內容上均有明顯區別,“2000多元/年”是車位租賃費,而非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不存在“不按規定收費”。

感謝您對我市發改、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關注、理解和支持,歡迎繼續批評和監督,同時祝您身體健康、生活順心、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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