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 |
01263570-8-XK-0001 |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印花稅票代售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印花稅票代售許可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抽樣檢驗。 3、決定責任:作出印花稅票代售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4、送達責任:準予印花稅票代售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印花稅票代售許可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按印花稅票代售許可規定和要求落實的; 2、對應當辦理的印花稅票代售許可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拖延不辦,頂著不辦的; 3、未一次告知印花稅票代售許可申請人必須補齊申請材料全部內容的; 4、未依法說明不受理印花稅票代售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5、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6、被主要新聞媒體披露有行政失當或行政過錯的; 7、未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稅款流失的; 8、因監管不力而造成稅款重大流失的; 9、憑借職權向納稅人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以及在審批過程中發生其他腐敗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章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五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章】《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12〕第26號) 【規范性文件】1.《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國稅發〔2005〕42號) 2.《山西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晉地稅發〔2006〕108號) |
一、行政處理:1.訓誡或者書面告誡; 2.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通報批評; 4.調離原崗位; 5.停職離崗學習; 6.責令辭去或建議免去領導職務; 7.取消執法人員執法資格; 8.經濟懲戒; 二、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四、其他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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