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更新時間:2015-09-01 09: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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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清單 |
???????????????????????????????????????? 責任清單 |
備注 | ||||||||
職權 類別 |
職權編碼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追責形式 | |||
項目 |
子項 | |||||||||
行政許可 |
01263572 -4-XK-0003 ? |
機動車 登記 |
注冊 登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部門規章】《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檢驗車輛。 3.決定責任;作出登記或者不予登記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4.送達責任:準予登記的,制發受理憑證,選號,并發放行駛證.登記證.號牌。 5.事后監管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注冊登記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注冊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注冊登記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對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7.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8.在注冊登記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至一百一十八條;《公務員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 2.【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 3.【部門規章】《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公安部令第20號) 4.【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
(一)行政處理: 1.誡勉談話或者責令書面檢討; 2.通報批評; 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4.責令離崗培訓; 5.調離執法崗位; 6.取消執法資格; 7.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二)行政處分: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黨紀處分: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四)其他法律責任: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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