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更新時間:2015-09-01 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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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清單 |
???????????????????????????????????????? 責任清單 |
備注 | ||||||
職權類別 |
職權編碼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追責形式 | |
行政許可 |
01263572-4-XK-0006 ? |
核發機 動車臨 時號牌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部門規章】《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核發的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核發的,核發機動車臨時號牌。 5.事后監管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符合申請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條件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申請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申請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或者不予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理由的; 6.對不符合申請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決定的; 7.對符合申請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決定的; 8.在申請核發機動車臨時牌照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至一百一十八條;《公務員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 2.【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 3.【部門規章】《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公安部令第20號) 4.【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
?。ㄒ唬┬姓幚恚?/span> 1.誡勉談話或者責令書面檢討; 2.通報批評; 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4.責令離崗培訓; 5.調離執法崗位; 6.取消執法資格; 7.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ǘ┬姓幏郑?/span>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ㄈh紀處分: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ㄋ模┢渌韶熑危?/span>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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