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 |
01263548-XK-00014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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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1項; 【規章】《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2004年(建設部令第135號)第四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第七條;《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1997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第二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勘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不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及時組織現場勘察;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許可職責或者違法違紀,致使行政審批結論錯誤的; 6、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7、行政審批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公務員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四條。 |
一、行政處理 1、誡勉談話或者責令書面檢討; 2、通報批評; 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4、責令離崗培訓; 5、調離執法崗位 6、取消執法資格; 7、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二、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四、其他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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