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人社局 更新時間:2015-08-14 1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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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清單 |
責任清單 |
備注 | ||||||
職權類別 |
職權編碼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追責形式 | |
項目 | ||||||||
行政許可 |
01263550-5-XK-0003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法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責任;作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對符合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職責或者違法違紀,致使行政審批結論錯誤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法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第六條、第七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
(一)行政處理: 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國家、省規定的其它種類。 (二)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四)其他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部分權限下放(冠名呂梁市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呂梁市人社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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