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更新時間:2015-09-01 16:02:50
權力清單 |
責任清單 |
備注 | |||||||
職權類別 |
職權編碼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追責形式 | ||
項目 |
子項 | ||||||||
行政許可 |
K0393025-X-XK-0001 |
設立除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之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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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第13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宗教事務條例》第12條 |
1、受理責任:公示設立除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之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3、決定責任;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不公示設立除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之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審批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 ?? 2、不及時組織設立除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之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現場勘查和專家論證; 3、對不符合設立除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之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符合設立除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之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許可職責或者違法違紀,致使行政審批結論錯誤的; ?6、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7、行政審批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條;《公務員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國務院第426號令); 【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四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七、二十四條。 |
一、行政處理??? 1、誡勉談話或者責令書面檢討; ?四、其他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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