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 |
01263559-9-XK-0005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規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第五條; 【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第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性審查。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進行實質性審查,并進行現場核查。 3、決定責任:批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或者不予批準,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4、送達責任:批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的,下發文件,送達并信息公開。?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財物或娛樂消費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說明所需材料。 2、對申報材料的審核把關不嚴,對重大質疑點,疏忽或故意隱瞞;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操作;刁難申請人,徇私謀利;審查超時。 3、對現場檢查把關不嚴;未安排開展現場檢查;刁難申請人,徇私謀利。 4、違規審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刁難申請人,徇私謀利;審批超時。 5、未及時送達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至七十七條;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至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 【規章】《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4號令)第十八條至二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七、二十四條。 |
一、行政處理 1、誡勉談話或者責令書面檢討; 2、通報批評; 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4、責令離崗培訓; 5、調離執法崗位 6、取消執法資格; 7、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二、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四、其他法律責任 |
? |
|